论刑事和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2018-09-19杨梅王梦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杨梅 王梦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不仅不是偶然,而且具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潮流。但是由于此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中关于此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适用中存有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则是检察机关不同角色身份之间的冲突问题,此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正确定位,从而顺利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而在刑事和解制度之中检查机关所扮演的角色主要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执行者和宣传者、监督者、信息传递者、追诉者。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检察机关 角色定位
作者简介:杨梅,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6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王梦,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7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5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想要清楚的了解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建立在充分理解刑事和解制度之上。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并不是偶然,而是具有充分的思想基础和现实基础。首先就我国内部来说,和合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它强调不同事物之间的求同存异,合作共赢,对于刑事案件的解决,被害方和加害方更倾向于寻找共同认识的德高望重之人进行调解,这也就为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而且在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就曾制定刑事案件调解事例,为刑事和解开启了重要的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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