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分析
2018-09-18尹锋林李野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尹锋林 李野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其中一大亮点莫过于新增了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互联网条款”。
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网络经济时代涌现出大量新型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而这些明显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是原《反法》所规定的11项具体侵权行为类型所不能涵盖的,原《反法》对此也很难予以准确界定和规制。很多情况下,法院判决类似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多引用原《反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1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法律依据进行个案处理2。过于笼统而不明确的规则,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出现同种行为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形。同时,由于经营主体不能合理预见司法机关对违法性的认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将畏首畏尾、有所顾忌,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自由。因此,原《反法》不能有效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不能满足互联网经济新形势下行为规制的需要,有必要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制。
恰缘于此,新《反法》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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