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对比文件组合中的技术启示
2018-09-18房岭梅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关键词:特征
房岭梅
目前,较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采用多篇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的创造性,最常见的,例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如特征A、B),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C和D,而审查意见中进一步指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C,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征D。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应该如何应对呢?
在我国的专利实践中,通常使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即:(一)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然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根据《审查指南》,在显而易见的判断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而最后一步的判断步骤相对于前两步骤而言,存在更多的个人主观性,也是争议最多的。而且,《审查指南》对于通常认为的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的说明或例子也仅仅涉及两篇对比文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指引如何使用多篇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的显而易见性。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开拓性发明创造占比越来越小,大部分的发明还是以组合或改进发明为主。当然,这些发明并不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实现的,它们通过组合或改进后的各项技术特征,实现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且组合和改进的难易程度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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