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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8-09-18王学栋赵小静��

王学栋 赵小静��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阳光行政,但是近年来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大量滥用申请权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围绕“主权逻辑”和“治理逻辑”展开,在公民权利保障与政府治理效率中寻求平衡,但滥用申请权的行为却隐含着“主权逻辑”与“治理逻辑”的悖离,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面临巨大的困境。日本、英国等国家针对申请人滥用申请权的行为,从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有效规制,在防止行政机关规避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禁止公民滥用申请权。中国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应从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与明确禁止申请权滥用行为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滥用申请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8)01004108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①,促进阳光行政,裨益于服务型政府建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显著成绩。但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使《条例》陷入尴尬的境地,致使保障公民知情权以及优化政府治理的目的难以实现。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2015年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为32271件,其中有12328件申请对应的信息并不存在,占总数的3986%。②另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在31个省级政府办公厅中,有21个已经出现多次、反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比例高达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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