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使用假三环唑导致水稻产量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2018-09-16蔡立旺顾双平唐红生葛汉勤
大麦与谷类科学 2018年4期
蔡立旺,顾双平,唐红生,葛汉勤,唐 伟
(1.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盐城224002;2.盐城市司法局,江苏盐城224002)
稻瘟病是水稻生产上最具毁灭性的病害之一,对水稻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尤其是穗颈瘟对水稻产量影响最大,病害流行区域一般减产10%~20%,严重时减产40%~50%,甚至绝收[1]。三环唑是水稻生产上防治稻瘟病常用的药剂,是一种具有内吸作用的保护性杀菌剂,能迅速被水稻根、茎、叶吸收,并输送到稻株各部位[2],可有效预防和减轻病害的发生。本文就发生在江苏省T市水稻生产中使用“三环唑”导致农户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农药的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提供参考。
1 案情简介
江苏省T市某农业公司Z涉嫌经营假农药,被该市农业委员会立案。经查,Z于2015年6月20日从厂家供销员W处购得涉案农药“三环唑”,数量70箱,分别销售给T市3个乡镇的经销人员销售,在T市乡镇使用农户总数达467户,水稻使用后发生病害而受损的面积为97.50 hm2。T市公安局因侦查工作需要,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对T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封存的“三环唑”是否是假农药,农户种植水稻受损与使用涉案“三环唑”有无因果关系以及使用涉案农药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2 鉴定方法与依据
鉴定组在审查鉴定资料后制定了详细的鉴定工作方案,2015年11月25日在T市公安局、农委工作人员陪同和原被告双方共同见证下,赴涉诉水稻种植地进行勘察,并现场采取了鉴定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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