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2018-09-15俸芳籍晶莹
会计之友 2018年13期
俸芳 籍晶莹
【摘 要】 随着智能手机的推广以及移动支付消费习惯的形成,当前基于“互联网+”模式下的共享单车实现了共享经济从闲置资源共享到专门资源共享模式的扩展。比达咨询数据统计,共享单车2016年用户规模为1 886.4万人,2017年用户规模更是呈爆发式增长。作为具有生命力的新兴共享单车,其运营模式受到广泛关注,因行业特殊性,对共享单车的会计确认和核算仍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文章主要从共享单车的初始确认、共享单车APP软件的性质界定及确认、后续收入确认三方面提出问题,并就该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共享单车以及为“互联网+”模式下共享经济的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共享单车; 资产确认; 资产计量; 收入确认; 收入计量
【中图分类号】 F230;F570.5;F572.8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3-0133-04
一、共享单车会计核算及运营的相关文献评述
李漫[1]介绍了基于互联网分时租赁下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以ofo共享单车为例,从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押金等会计核算方面提出问题。她指出,共享单车应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在分析固定资产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基础上提倡采取加速折旧法进行后续计量,相关的调度以及维修成本予以费用化;对于押金收入做负债处理,同时对规范押金收入,保证押金安全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岳会玉等[2]针对共享单车具体营运环节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从共享单车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费用化、资本化处理简要概括,在综合收入和费用的基础上,就其盈利模式进行探讨,指出共享单车行业的利润维护是可观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