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师带徒”式培训,学徒工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2018-09-14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培训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入职到一家汽车修理公司担任学徒工。学习、工作的方式是“以师带徒”,即跟着师傅干,在师傅的指点下自己看、自己学、自己领会,所教、所学都是修理汽车所必要的、基础的、通用的、日常的知识,公司除支付给我当地最低工资外,没有向我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额外增加师傅带学徒的工资。近日,我因觉得该份职业不适合我而提出离职,公司虽然表示同意,但提出其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三年的服务期,我提前走人当属违约,必须按照合同向其支付2万元违约金。请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对我是否具有约束力?
读者:王小瓜
王小瓜读者:
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及违约金对你没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培训服务期和违约金,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已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二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已实际用于员工技术培训。就专业技术培训而言,含義上排除通用化、必要类、基础式、指导性,特点上排除大众化、日常类、会议式、分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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