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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反杀案 怎么看

2018-09-13

南方周末 2018-09-13
关键词:控方松手楚雄

2018年1月21日,云南保山小张被朋友骗至楚雄的一个传销组织,手机和身份证都被搜走,监工王某日夜看守。在小张被拘禁的20天里,多次遭到传销组织人员殴打。2月10日凌晨,小张上厕所时和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用手掐住小张的脖子,并将他推至墙角;几分钟后小张从自己羽绒服帽檐上拉下带子,用其缠绕王某颈部,十多分钟后,王某停止了反抗,后被确认死亡。控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小张。许多网友认为属正当防卫。9月6日,云南省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已指派专人赴楚雄州指导办案。楚雄反杀案,该怎么定性?

正方:

控方在起诉书中认为,小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公诉人认为,案发后,小张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待警察抓获,属于投案自首;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这样的定性是有道理的。小张虽然被骗至传销组织,并被传销组织控制不能脱身,但他并没有面临生命受到威胁的即时风险,在与监工王某争执中勒死对方就涉嫌故意杀人。此案与昆山反杀案没有可比性。后者是龙哥醉驾并违规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某争执后拿管制刀具砍对方,于某是有生命危险的,之后于某捡到砍刀反杀,这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

反方:

楚雄反杀案与昆山反杀案有可比性。第一,小张是被骗至传销组织并被非法拘禁二十天。小张在法庭自述:他被骗进传销组织后,多次想逃脱,其间被殴打过五六次,“还被一个头目用烟灰缸多次击打头部和肋骨”。这与龙哥醉酒并违规闯入非机动车道怎么没有可比性?第二,小张在争执中也面临生命危险。监工王某在争执中掐住小张的脖子,并将他推到卫生间的墙角处,这样一直持续了4分钟左右。此后,小张才从自己羽绒服帽檐上拉下带子,用其缠绕王某颈部,并且在这过程中,小张对王某说:“要不,咱们一起松手”,可王某拒绝松手。

正方:

在昆山反杀案中,与正当防卫的相关情节是有完整的视频证据的,但在此案中,王某掐小张脖子四分钟之久不过是小张单方面的说法,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并且,就算王某是先掐小张的脖子小张随后才“正当防卫”用带子勒王某,但首先,小张在互掐互勒过程中对王某说:“要不,咱们一起松手”,小张还能说话,可见勒得并不紧,说明王某应该没有要掐死小张的意图,只是为了控制或惩戒小张;其次,结果是小张勒死了王某,所以至少是防卫过当。

反方:

请别忘了传销组织非法拘禁小张20天并多次殴打小张的事实,这些行为已涉嫌犯罪在先。为什么反过来对被传销组织拘禁的无辜者提出如此严苛的要求?因为被拘禁本身不代表有生命危险,所以不能以正当防卫为由危及拘禁者的生命?被拘禁者与拘禁者发生争执,前者必须确保后者的生命安全?法律难道不应该把守法公民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吗?已经发生多起被传销组织拘禁的无辜者为了重获自由而跳楼摔死的悲剧了。2013年,武汉男子程某被传销小头目杨某骗到楚雄,为了逃脱对方的控制,情急之中程某从四楼跳下,不幸摔伤死亡。

正方:

对正当防卫尤其是无限防卫权的条件规定得严格一些,正是为了平等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试想,如果有犯罪分子故意杀了人,然后伪装成正当防卫来脱罪怎么办?界定过宽也有风险。

反方:

如果守法公民因为正当防卫实施的条件过于严苛,在自身生命、人身自由与财产遭受重大威胁的情况下畏首畏尾,一味忍让,唯恐防卫过当或被视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那在实践上只会让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这有违法律的正义初衷。对守法公民强加过多过大的义务不可取。

【点评者说】设想一个与小张被非法拘禁类似的场景。如果一位女性被人拐卖,一味顺从的命运是在某个与世隔绝的山村被迫与人生儿育女,那她对人贩子或买家有没有无限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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