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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主的过错责任

2018-09-11艾小勇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4期
关键词:责任法受害人机动车

艾小勇

(404100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重庆)

交通事故的增加带来了众多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给这些纠纷案件的处理也增加了难度,因此《侵权责任法》中对这部分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本文探究的重点。

一、对车主过错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

在《侵权责任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对交通事故中车辆的主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对赔偿责任的划分,因此本文做出以下两点分析,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解释。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解释

通俗的讲,机动车所有人就是该机动车在法律上的主人,在这里对“机动车所有人”的解释可以解释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由于存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不是同一人时,可能会存在机动车所有人没有与造成交通事故的使用人存在直接交付行为,而是中间经过了多次的转手[1]。例如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汽车,公司的法人和机动车的所有人往往是不一致的,这时就出现了不同的情况,也就是说,车辆所有人本身的出借行为并没有过错,过错出现在其他借用人的转借过程中,这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就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转借的车辆管理人和使用人。也就是说,在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的时候,范围就扩大为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等一切与利益有关的人员[2]。

三、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解释

(一)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对“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解释,也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按份责任进行赔偿,另一种是按连带责任进行赔偿。所谓按份责任,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的多个责任人中,按照过错的原因和大小,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按连带责任进行赔偿,是在交通事故中的多个责任人共同的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本文认为,在车主存在过错,而且需要对赔偿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的时候,就需要具体讨论赔偿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的责任处理方式,会给机动车的车主、机动车使用人和受害人带来不同的影响。

如果按照按份责任进行赔偿,在法官的实际责任裁量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主观因素,因此很难把握裁量的标准。除此之外,实行按份责任进行赔偿,若出现机动车使用人无力赔偿剩余责任的情况,那么会严重损害受害者的权益,很可能无法完全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如果采用另一种赔偿方式,按照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这时由车辆使用人和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更加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与此同时,如果侵权人无力赔偿,车主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但是总的来说,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更加符合实际[3]。

(二)机动车车主过错行为和使用人行为的关系

实际上,“相应的赔偿责任”做出何种解释,主要还是需要判断车主在出借中的存在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认定车主和使用者属于分别侵权行为,那么车主和使用者就需要承担按份责任;如果车主和使用者之间属于共同侵权行为,那么车主和使用者就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车主过错出借车辆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损害后果,所以说本文的观点是认定二者的分别侵权行为明显不妥,因此这两个行为应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尤其是目前存在出租方或者机动车管理和的情形,如果按照按份责任进行的话,在过错量裁的过程中,法官还要考虑机动车车主、机动车管理者、机动车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到非常多的法律关系,会给整个司法程序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对车主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规定中,也要求了车主主观心态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车主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将车辆出借给使用人,在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车主和使用人则构成了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即使不是第八条中规定中认定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车主也存在第九条规定中认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4]。

由此可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论是第八条的规定,还是第九条的规定,机动车车主过错出借行为与使用人造成交通事故行为都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也就都符合了“连带责任”的法定原理。所以说,在《侵权责任法》中所说的相应赔偿责任,可以解释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法律名词和概念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应用,机动车车主过错出借行为与是机动车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即“机动车所有人”应该扩大解释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出借行为要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则可解释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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