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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执行难

2018-09-10杜宇

大东方 2018年6期
关键词:执行难民事诉讼

摘 要:近些年来,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成为了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执行成效的问题对民事诉讼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执行难的问题引起了我国有关部门的注意,理清民事判决与民事执行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民事诉讼执行难的问题,是如今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对于当代我国法治国家构建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判决;执行难

一、现阶段民事执行难的现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困扰已久,而随着时间的推进,执行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民事案件居高不下,案子越积越多,旧的案件还未执行,新的案子扑面而来,造成执行案件一边执行一边累积的恶性循环。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实践中,有许多案件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有给付、赔偿的义务,但其为了逃避义务,往往视法院的判决和法律不顾,在判决下达后,以外出务工等名义逃之夭夭,让执行机关找不到人。此时,法院不得不耗费大量的精力去找寻被执行人,而由于时间和执行人员数量的限制,法院也往往是无功而返,毫无头绪。由于找不到执行人,其他的案件又接踵而来,执行人员也不得不将案件暂时搁置,使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拿不到钱的白条”。同时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是民事执行的前提,而由于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通常采用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避义务。被执行人开设多个户头,并提供给法院虚假的账户,使得法院查不到其真实的账户信息;或者与他人恶意窜通,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造成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来逃避债务,欺骗法院[1]被执行人的消极对抗,使得执行机关想要强制执行,却无从下手。因而“执行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法院。最后,被执行人暴力抗法的现象也越发的严重。

二、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造成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多样的。首先,从立法上看来,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缺失是最为直接的原因。我国执行在立法上的缺失直接给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们可乘之机,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完备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没有完备的立法规定,从而导致在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这是“执行难”问题的一大症结。[2]强制执行立法上的缺位,使得我国民事执行的主要依据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而由于现有《民事诉讼法》对执行问题规定的有限性,使得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的破解。尽管在2012年、2015年连续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的修改,增大了执行的力度,但“执行难”的局面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其次,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上来说,在实践中党政机关干预执行活动的情况仍频有发生。党政机关以权压法、用行政权力干扰司法活动已成为“执行难”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3]例如,2011年陕西省政府干预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7·17事件”是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权力的典型代表案例。此案件源于是矿权纠纷,其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致使陕西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然而这起矿权纠纷案,早已经榆林市中院判决,陕西省高院裁定,但久久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引发民怨民愤。而就在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该矿产案件时,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竟向法院发布函件,称若高院维持原判决的审理结果将不利于整个陕西省的稳定,向法院施加压力。整个案件从判决到执行,整整长达3年的时间,集中的体现了司法权和执行权严重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最后,从公民的守法意识上看开,公众法律意识与诚信观念的淡薄是阻碍民事判决执行的一大绊脚石。

三、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方法

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全世界都在面临的困境,各国为了有效的克服执行难的问题,一直都在努力的寻求破解之道。纵观世界各国的探索,其中英国和法国的执行制度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修改较为合理,值得我国借鉴。1806年,法国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执行程序,为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后在1991年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执行程序和審判程序已完全被分开,这样,执行制度在事实上就成为了单独的法典形式而存在。[5]法国尤其注重执行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采取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执行模式,并早就规定了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为民事诉讼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除对其他国家先进立法模式的借鉴外,为攻克我国执行难的困境,应从整个民事执行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和缺失已严重阻碍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虽然我国在执行立法上的探索从未停止,不断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惩治“老赖”的规定,但尚没有特定的执行法律法规,我国应当制定完备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完善民事判决执行体系;完备的执行体系能够实现对执行问题保障机制。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关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快速及时准确的掌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候具体的执行措施。建立完备的执行体系,防范其他机关和相关因素对执行工作的干扰,杜绝执行人员消极怠慢执法的现象,使得执行阶段进入一个崭新的工作阶段,摆脱上一阶段的控制。

最后,完善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创新执行机制对破解执行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公权力应当发挥其主导作用。我国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应当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梳理工作,在征信系统中对一些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们予以透明化,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加以明确化,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和征信系统得到合理的应用。同时,创新新的执行机制也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例如:举行公开执行听证制度,对执行有异议的当事人可提出听证的要求;创立强制审计制度;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等方式都能有效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原因及其对策[J].法学研究.2000,(5)

[2]陈明.关于执行难问题成因及对策的思考[J].山东审判.2016,(5)

[3]何世川,韦吉莉.试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12)8.

[4]朱扬.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3)

[5]江必新.论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7.

作者简介:

杜宇(1995-),女 汉族 黑龙江大兴安岭人,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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