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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8-09-10天则李嘉彬

河南科技 2018年18期
关键词:字号老字号名称

天则 李嘉彬

引 言

老字号,往往是一座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地标,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味道,也或许是一份厚重的情怀,更是“工匠精神”的代名词。放眼当下,老字号品牌大多日渐萎缩,生意萧条。这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当然并不是没有关系,但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这其中被忽视的缺乏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政府需要加大对老字号的资金投入,老字号企业从自身来说也应当重视员工新技能的培训,更加积极地融入“互联网+”的时代,学会利用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扩大自身的品牌影响力,而法律更加需要加强对老字号知识产权的保护。守住老字号,是在守护文化的根基,是对优秀品质的保证,更是独具匠心的体现。

老字号的属性及特点

老字号的概念。

从字面的含义来看,“字号”包含两层内容,其一是由文字组成的一种符号,其二是商家的名称。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字号,也称商号,是商家名称的代名词。从功能上说,字号是商家区分其与其他商家的明显标志,包含着很多特殊的含义,经过几十年甚至几百年风雨的字号不断传承至今,便成了大家口中的老字号。

从法律的意义来看,字号也可以叫作商号,是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极具辨识度的专有名称,是商家在文字上的一种形式,也归属于商家所有。字号是区分商家彼此之间的重要标志,更是商家的一种无形财富。字号包含两种意思:其一,字号是特有名称,卖家根据其字号进行商业活动和服务;其二,商家以其字号为名义参与各项诉讼活动。

字号与老字号之间,其基本属性在于,两者都是字号。无论是字号还是老字号,在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它们都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字号。部分老字号,在其创立之时或许并未注册或登记、备案(非指认定),但经历新中国经济的洗礼,现在应当不存在未进行注册的老字号。从字面意义上看,老字号是一个具有历史沧桑感的字号。字号,可以经过一定的历史发展演变为老字号。但是,字号经历多长时间的历史洗礼,才能成为被世人认可的老字号,应当说从世界范围而言,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根据2006年我国商务部颁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对“中华老字号(China Time-honored Brand)”界定为“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其第四条第二项认定条件,即“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因此,对于中华老字号而言,至少应有50年的创立历史。因此,50年以上的时间洗礼,才能够构成“中华老字号”中的“老”的基本含义,以此,50年是能够被称为“老”的时间下限。我国原国内贸易部在20世纪确认了一部分中华老字号,并授予它们证明其老字号身份的牌匾。因此,老字号是指创立50年以上的字号。

老字号权利的知识产权属性分析。

第一,老字号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企业名称通常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在我国至少应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一个企业使用什么字号,是企业创立者通过其智力活动选择的结果。响亮的字号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消费,使消费者一提起该字号就印象深刻。商家创造出一个字号,通常是精挑细选、反复推敲的结果;一个优秀字号的诞生,更是离不开高度创新性智力的驱动。因此,字号是智力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字号权的客体,即字号,本身就是一种智力成果。字号对于企业成长进步的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优秀的字号堪称是一个企业的宝贵无形财富。老字号是通过其经营者多年的心血和智力创造出来的,甚至其中凝结了几代人的心血和智慧。老字号的创造是智力活动连续不断投入的结果。只有在创始之时的智力成果基础上不断追加智力活动,才能使商号常葆青春活力,从而不断增加商家影响力和知名度,使商家占据重大竞争优势。

第二,老字号权利具有专有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其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中的字号,作为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基本法律特征。老字号是字号悠久历史发展的产物,作为专有权利同样具有其专属性,其专属性表现在一个字号可以被其拥有者独自占有。该企业可以完全把握这种权利并且这种垄断权利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将其字号在国家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后,企业有权要求该机关所在辖区内的其他同行不得侵犯其老字号的专有权。他人不得侵犯和干涉该权利,在未經权利人允许的情况下,其他人不得使用该权利。保护老字号权利的专属性,可以维护老字号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不断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老字号权利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老字号可以被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企业不可分割。老字号对于经营者而言更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是一种自始至终、独一无二的专属权利。老字号权利与其经营者具有紧密的联系,跟随老字号企业的存在而存在,带有一定的人身性。而老字号企业通过对自身形象和信誉度的提升后,使得老字号具有了极大的商业价值,带有很强的财产性。

老字号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当一个事物的特殊价值体现出来之时,其一定能够经得住时间的反复洗礼。历史悠久是老字号的突出特点,在许许多多远近闻名的老字号中,大多数都经历了百年以上的历史。例如,创始于1669年、以生产和酿造各种调味品为主、中国老百姓餐桌上调味品的常客——王致和腐乳;还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始于1858年的天津狗不理包子;此外,还有创始于1864年的中国第一例服务类中国驰名商标全聚德烤鸭,其深受社会各界人士和国内外游客的追捧,全鸭席也曾被作为国宴来招待各国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被誉为中华第一吃。在饮食方面同样深有造诣的还有东来顺饭庄,其创始于1903年,以其独具民族特色的涮羊肉而闻名中外。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为拥有几百种清真菜系的饭庄。一到秋冬季节时,东来顺的门前可谓是车水马龙,人来人往络绎不绝。除了这些全国家喻户晓的老字号,在河南省也有许多知名的老字号,比如郑州合记烩面馆,还有开封第一楼包子馆等老字号企业。我国绝大部分老字号企业拥有百年以上的发展历史,有些老字号企业更是走过了几百年的风风雨雨,在时间的冲刷和洗礼之下,我国老字号企业的发展趋于稳定和成熟,生产的产品以及提供的服务也更能取得消费者的青睐。老字号企业在坎坷的成长历程中大多都积淀了独特的企业文化和精湛杰出的技艺。这些文化和技艺不仅仅是老字号企业的传家宝,更是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

高超的技艺与独特的产品。

我国中华老字号经受时间的冲刷洗礼仍旧不断发展的原因是每一个企业都具备其独立研发的技术。这些企业都包含着千锤百炼、精雕细琢的品牌精神。如“王致和”,在中国人的眼里,它可以和美国人眼中的可口可乐相媲美。此外,中华老字号经久不衰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它们独特的产品无人能敌。每一个企业都拥有其独特不外传的生产秘方,难以被他人仿制。正因为如此,这些独特的产品也就成了老字号企业经久不衰的中流砥柱。

我国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关于保护老字号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对老字号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更是屡禁不止,更有甚者对老字号的品牌进行疯狂抢注,来获取非法的利益。在我国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些侵权行为使得大部分老字号企业在我国原本就竞争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中节节败退,形势不容乐观。

立法现状。

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字号进行管理与保护;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涉及了字号的保护;1988年6月3日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名称的管理和登记也涉及了字号的管理;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7号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字号进行管理与保护。

自1993年9月2日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开始对企业名称(字号)开始进行法律保护,2017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仍然在第六条第二项对企业名称(字号等)进行法律保护。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企业(公司)名称下涉及字号(并未使用字号术语)的管理。

此外,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商标法》,也涉及了对字号的法律保护。

在这些有关字号管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作为知识产权对字号进行保护的,只有《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一,我国国内对于老字号的立法保护现状。我国自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离不开我国不断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和逐渐完整的法律规范的保驾护航。我国目前对于字号、老字号的法律保护(老字号的法律保护是字号法律保护的延伸)局限于《商标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等片面的保护,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老字号的法律法规,使得老字号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空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将企业名称与字号进行了相类似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企业享有启用新字号的权利,《民法通则》中亦规定了名称权享有的主体。享有名称权利的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转让该权利。《民法通则》仅确定了一部分主体的字号权利,并且把字号权视为人身权利的一种。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将字号与企业的名称做了相似的规定。字号权往往都包含着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心血,理应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来被知识产权所保护。我国当前老字号的立法保护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很多黑心商家多对老字号的品牌进行恶意的抢先注册。我国仅仅通过驰名商标的申请与认定,以及注册域名等办法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添加有关字号权的规定,让老字号的字号权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我国新修改的《反不当競争法》中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字号依然没有从正面给予充分保护,依然把字号作为名称的一种进行反面和侧面的保护。

其二,国外和其他地区的相关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在法国巴黎签订,并在次年7月生效。由其名称可知其保护的主要对象即是工业产权,而工业产权包含了商标权以及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诸多内容,其中的厂商名称被学术界所公认为是字号。我国在1985年承认该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之一,也意味着我国同意该公约对我国进行约束。该公约对厂商名称应当得到所有公约成员国的保护加以规定。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于字号权的规定已有近135年的历史,已经趋于成熟和明确,将字号权视为工业产权来保护。我国的部分老字号企业也可以在国际社会上申请得到一些域外的保护。国际上通用的知识产权体系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而字号权也在该知识产权体系中,足以看出国际上对于字号权的重视以及保护力度。

社会现状。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正确带领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使得我国老字号的品牌价值和经济价值都在不断提升,例如我国的知名老字号品牌同仁堂和恒源祥两大巨头分别以29亿元和25亿元的价值位列前二位。在这种如此巨大利益的冲击下,许多不法分子也将罪恶的手伸向老字号,使得老字号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出现。

我国的山寨之风近些年愈演愈烈,几乎波及所有的行业,从莆田的高仿耐克鞋再到众泰的汽车,还有一进商店就映入眼帘的“驰名商标”,比如“康师傅”被变成了“康帅傅”,“361°”变成了“316°”,就连“谷歌”都被造出了“谷姐”。这样的现象使我们哭笑不得,但是笔者认为,面对这种行为我们不应该一笑置之,因为这是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赤裸裸的挑战,更是我国从“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的最大阻碍。

其一,恶意假冒商标。高知名度和高人气的老字号品牌,在席卷全国的山寨之风中也没有幸免。很多商家在利益的驱动下投机取巧对老字号的品牌进行仿效,以及对老字号的产品进行仿冒,并且还不断更新技术,使其的山寨产品令人很难区分。例如,“六粮液”模仿“五粮液”,“矛台”和“茅台”,“金聚德”傍上“全聚德”。这种对于老字号品牌合法权益的侵害也不仅仅是通过生产和销售类似于老字号品牌的产品以及误导消费者来取得巨大不当利益这么简单,而且这些山寨产品往往质量不合格、检测不过关,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食品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天津的“狗不理”包子为中国人所熟知,并且深受国内外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但是吃包子时需要用的一些配料却没有被不良商家放过,“狗不理醋”以及“狗不理酱油”等这样的侵权产品不断流入市场,也逼迫着天津“狗不理”集团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发表声明。这样的行为表面看上去只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背后也蕴藏着对于老字号品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方法在不断翻新,层出不穷。有些已经演变成从国外对老字号的品牌进行注册和假冒。这些行为既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竞争,也不利于老字号的良性发展,更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其二,恶意抢注商标。老字号作为一种无形的财富其价值不言而喻,其背后往往包含着无数的潜在市场,有些老字号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地方、一个国家的地标。这样的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优势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般会保持一个较为优势的地位,极易被不法分子作为侵犯的对象。除了国内一些不法分子比较常见的抢注商标行为外,更严重的是我国一些知名的老字号竟然被许多其他国家的代理商进行抢注。例如,六必居、王致和等知名品牌都被外国的不法分子所侵犯,这种现象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

随着“互联网+”时代发展,侵犯老字号的行为也在网络世界里发生,许多侵权者将高人气和高热度的老字号汉字以及拼音登记为自己的公司名称后,还对网站域名等进行抢注。

我国老字号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立法相关问题。

我国在老字号保护立法方面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缺少一部专门针对老字号保护的法律或者法规,这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非常分散,并且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企业名称来进行保护。对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分散在《商标法》《反不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我国对老字号的保护主要是对字号保护的顺延,是一种具有辅助性质或补充性质的保护,其中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老字号法律属性无法确定。字号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区分功效,是商家用来区分其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企业差异的重要标志。我国目前对于老字号的法律属性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老字号的法律性质归属一直是学术界和立法上的空白和难题,有很多观点认为老字号其实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称谓,和法律上的具体概念无关。老字号在日常商界的称呼中并没有区分得非常明确,主要是在民法和商法中分别规定为字号与商号,这种部门法的区分相对来说较为明确。我国目前对老字号的保护方式主要表现为将老字号作为企业、公司名称的一个部分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进行保护,这种依附性就使得老字号的定性极其不稳定。企业名称与商号被混杂在一起,基本上处于企业名称吞并商号的一种状态,更谈不上对商号的保护了。更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民法通则》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号的规定是截然相反的,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将商号权归属为人身权的一种,这种归属也并不利于对于老字号的法律定性。而《反不当竞争法》中因为是从侧面对老字号进行保护和规定,更没有涉及老字号法律定性这方面的内容。

第二,老字号法律保护体系极不完善。关于保护老字号的法律非常分散且杂乱。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文件之间对于老字号的保护并没有很好地保持一致,更有甚者存在空白留存乃至相互矛盾冲突。由于其分散性造成法律与法律之间没有做到互相协调、相互配合,从而在法律规范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这也令许多恶意的不法分子有机会利用法律的空白来侵犯老字号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文件对于老字号保护规定不具体,且没有很强的实用操作性也是到目前为止关于老字号法律保护体系极不完善的重要原因。目前尚有的几部含有关于对老字号保护的法律法规对于字号权的取得和放弃、使用与转让等方面的内容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针对目前所出现的大量问题和冲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护一般包含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我国老字号的保护并没有进行事前的预防保护措施,只有部分的关于事后的惩罚和救济措施,使得权利拥有人没有办法选择明确的法律进行适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结果造成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也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三,法律保护的范围狭窄且力度弱。我国对于老字号的保护并没有像保护注册商标那样拥有细致的规定和全面的范围,针对注册商标规定了只要一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注册就拥有了强大的排他力。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我国对于登记的管理制度采取分级式管理制度,规定了我国从国家开始到省、市、县各级管理机关所负责的登记范围。这种登记制度虽然较为便利和易于操作,但此种登记制度无异于将对于老字号的保护牢牢地限制在固定的区域范围内,会造成不同区域内出现相同字号的尴尬现象,也会给不法分子在该老字号登记的保护区域外进行恶意抢注带来机会。老字号的排他性仅限于在相同辖区的相同行业之内,如果发生在同一辖区的不同行业或者同一行业的不同辖区,这种排他性就不复存在,这样就造成一个老字号分为南北两派的情况频频出现,造成混淆以及抢注行为,对消费者产生很大的误导。这种制度的限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无疑会对老字号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由我国目前的法律位阶可知,对于老字号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位次,也就说明对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力度还是很弱。同时,存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字号的保护范围与下位法对字号的管理、保护范围之间的冲突。因此,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原则,我国的法规、部门规章也显得有违法律之嫌。

现实社会问题。

第一,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在现实生活中,老字号企业的维权成本非常高,但是伴随着社会法制意识的增强以及品牌效益的不断扩大,还是有很多老字号毅然走上维权之路。例如,北京王致和腐乳厂在一场针对商标使用权的维权中仅获1元赔偿金,但是該起诉讼却长达625天之久。还有天津众所周知的泥人张传人维护该名称专有权也是历经了7年之久的诉讼,等来的也只是赔偿其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仅仅1万元。很多老字号的负责人很早就发觉市场上充斥着许多山寨店铺,有些竟然还总是路过,但由于工作繁忙以及要耗费财力、精力、物力等原因也就无暇顾及。

第二,跨区域维权难。近几年来,许多中华老字号的品牌,都曾被侵权。很多老字号虽能够在本地被充分地保护起来,但是有许多外地的侵权行为却在不断发生,由于很多原因这些外地的侵权行为却不能被有效地打击。在当地,在有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老字号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但是外地就会鞭长莫及。

第三,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虽然近些年我国的法律不断完善,国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选择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维护,以及对不法分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打击,这种对不法分子的放縱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很多老字号的经营者和传承者亲口承认曾经目睹过自身的权益被侵犯,有些侵权的店铺甚至就开在他们上班的必经之路上,但是由于不想耗费精力和财力,通常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他们没有想到,正是由于他们一次又一次的放纵,使得不法分子才会更加猖狂。因此,提升老字号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也是很重要的问题。

对我国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老字号保护存在的问题,既包括国企改革、公私合营等方面的客观历史性原因,还有一部分原因是许多企业只追求利益和金钱,从而进行搭便车、傍名牌等铤而走险行为,严重侵犯老字号的合法知识产权。当然,老字号自身方面也有很多不足,一些老字号企业自身经营不善,以及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依然值得重视。

第一,加强立法保护。字号、商标、域名等都属于标识性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应完善老字号保护的相关立法。将字号权和域名权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定,拓展老字号保护方式与途径。学术界有人提出应不断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但笔者认为,老字号品牌大都拥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以及家喻户晓的知名度,保护老字号的立法就应该与《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保持一致,老字号品牌对于跨区域和跨行业保护的需求更加迫不及待。将老字号的字号和商标权结合起来进行管理,逐步建立起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字号权的获取,明晰侵犯字号权行为的审查标准,构建司法主导的老字号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方式。

第二,建立行之有效的数据分析库。我国目前已经拥有相对完善的驰名商标数据分析库,而老字号并没有类似的数据库。为了加强对老字号的保护,方便公众查询,建立专属于老字号品牌的数据分析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现实保护的需要。

第三,老字号自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老字号需要吸取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先进经验,摒弃不足之处,确定完善的管理和保护机制,明确自身的定位,不断进行创新和改进技术,通过互联网等多媒体渠道进行有效宣传,跟上互联网+的时代潮流,提升企业的形象和核心竞争力,真正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弘扬者。另一方面,对于老字号企业而言,更应当积极制定属于自身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源头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干预不足以使侵犯老字号权利行为得到根本性遏制,更需要老字号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之下,努力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结 语

我国目前对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远不如人意,但是不管从老百姓的口中,还是在人大代表会议上,怎样将老字号发展得越来越好以及对于老字号字号权的法律保护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论话题。老字号字号权保护不仅仅对于老字号自身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更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老字号的价值也并非全部集中在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还包含着历代经营者极大的心血。中华民族优良的文化精神被每个老字号所传承。保护好老字号,更是保护我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标志。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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