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替代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探讨
2018-09-10贺文仪
现代盐化工 2018年4期
贺文仪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突破了对纸质法庭笔录的规定,推进民事庭审记录方式的改革。初步实践表明,我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其中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完全可以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借鉴国内外经验,我国有关立法应当确定庭审录音录像为法定法庭记录的方式之一,并逐步明确落实庭审录音录像的操作、存储、查阅、责任等规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庭审录音录像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条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这不仅突破了对纸质法庭笔录的规定,更涉及庭审记录方式的变革,在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具有重要意义。但《规定》明确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仅限于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应一同将此规定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其中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1 传统书记员记录庭审存在的弊端
1.1法院书记员的力量不足
实践中,作为一线办案人员之一的书记员同样也面临“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多数地区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员的人数比例严重不平衡,一名书记员往往要服务多名法官的办案工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