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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的公司治理效应及法律思考

2018-09-10孙大伟

中国内部审计 2018年5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孙大伟

[摘要]本文探讨了媒体监督的法律现状,从两类代理成本角度考察了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并以此为契机提出加强媒体监督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在法律框架下促进媒体监督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媒体监督 公司治理 法律保障体系

媒体监督作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对社会现象起到了重要的监督约束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良性发

展。在资本市场方面,媒体因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在改善公司治理效果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媒体通过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揭露管理层或者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代理成本,减轻代理风险,促使公司治理向好的方向发展。

媒体监督职能的发挥,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媒体行使监督的权利未得到有效保障,各类媒体监督引起的纠纷屡见报端。司法机关在审理媒体监督相关案件时,由于法律依据的缺乏而导致审理难度加大,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出现了较大差异。无法可依导致正常监督的失效,打击了媒体监督的积极性,对我国法制建设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媒体监督需要法律保护,只有插上法律的翅膀才能发挥最大优势。

一、媒体监督的法律问题探讨

作为同立法、司法以及行政监督并列的“第四权”,媒体监督具有显著的政治价值与社会价值。媒体监督的政治价值是指媒体监督对国家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权力的约束,媒体通过行使监督权,不仅能够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更能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对于媒体监督的社会价值,主要是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功能引导社会舆论,利用对社会现象的正确评论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约束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行为。媒体监督权是民意表达的主要渠道,媒体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可以作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媒体对上市公司问题的及时披露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对于媒体监督权的法律界定,学术界一般以宪法作为媒体监督的法律渊源。宪法第27条、第35条以及第41条对人民群众的监督权、言论自由权以及批评建议权作了规定,形成了对媒体监督权力的现行法律保证。从法律的针对性看,對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媒体监督的法律框架还不够清晰;从法律的时效性看,随着我国媒体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媒体监督作用愈发明显,需要一部新的法规来保障和约束媒体监督的正当行使。另外,在各权利的法律边界上,媒体监督同其他民事权利没有划清边界,导致媒体监督权的行使会受到其他权利的干扰和侵犯。

除宪法外,一些零散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也对媒体监督权利行使作了相关界定。这些规章的立法层次较低,不足以保障媒体监督权的实施。并且都是在附加条款中对媒体监督作相关规定,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因此,我国媒体监督的立法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现存的法律法规太过笼统,不具有针对性。媒体监督在法律配套方面也显得相对滞后,不利于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二是媒体监督的法律规范太过零散,无法从整体上发挥效能。

二、媒体监督的公司治理作用

在资本市场上,媒体监督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对公司治理进行影响。影响机理主要是通过报道对公司管理层以及大股东进行监督,从而降低代理成本进而提升企业绩效。

一般说来,公司的代理成本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不惜牺牲股东利益,从而对整个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另一类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大股东通过资金侵占等行为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两类代理成本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媒体通过对资本市场信息的及时披露,降低了代理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以下通过实证分析来验证媒体监督对两类代理成本的公司治理作用。

在代理变量的选取上,对于公司治理水平,学界一般用盈余管理水平或是总资产收益率来衡量。盈余管理代表管理层对公司的操作,管理层基于激励以及市场压力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对于总资产收益率,该指标代表公司财务绩效的好坏,公司总资产收益率的上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管理层公司治理行为的改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文用总资产收益率来表征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总资产收益率的提升代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反之亦然。在对媒体监督的变量选择上,选用百度搜索关于上市公司的新闻数量作为媒体监督的代理变量,新闻数量的增加就代表媒体关注的提升。在对两类代理成本的指标选取上,用销售管理费用率表征第一类代理成本,也就是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代理成本,销售管理费用率的提升代表对公司管理层约束的降低。用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比重来表征第二类代理成本,既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其他应收款的增加意味着大股东侵占行为的加剧。另外,还选取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以及机构投资者占比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分析。模型公式如下:

如公式(1)(2)所示,公式(1)是关于两类代理成本对上市公司绩效关系的方程式。公式(2)加入了媒体监督与两类代理成本的交乘项。ROA代表公司总资产收益率,ER代表公司的管理销售费用率,SAC代表其他应收款占公司总资产比重,MEDIA代表百度搜索中关于上市公司的新闻数量,SIZE代表上市公司的市值,LEV代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对于数据的选取,本文选取了2009年1季度至2015年4季度共1039家上市公司样本,以季度数据进行分析。其中,样本剔除了金融类股票以及观察期内ST的股票。MEDIA代表的媒体监督量是对百度引擎关于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量进行的自然对数处理,SIZE所代表的上市公司规模也同样对公司市值作了自然对数处理,其他变量都是取其绝对值。样本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所示。

在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后,开始讨论代理成本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通过面板分析,得出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方程1是讨论第一类代理成本同公司绩效关系,方程2表征第二类代理成本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模型结果显示,两类代理成本都会降低同期企业财务绩效。也就是说,随着代理成本的提升,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有更强动机侵占公司利益,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为了进一步分析媒体监督的公司治理作用,即媒体监督对两类代理成本的行为改进,加入媒体监督的交乘项来考虑媒体监督、代理成本以及企业绩效的关系,如表3所示。

表3加入了媒体监督以及媒体监督与代理成本的交乘项。方程3表征媒体监督与第一类代理成本的公司治理效果,方程4表征媒体监督与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公司治理效果。可以发现,在加入交乘项以后,媒体监督与销售管理费用率的系数要显著大于销售管理费用率单独使用时的系数,即媒体监督对公司绩效起到正向影响:媒体监督通过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促进了企业行为改善,降低了代理成本,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绩效。对媒体监督与其他应收款占总资产比重进行交乘后,也出现类似结果,即媒体监督对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规范了大股东的行为。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媒体监督通过对两类代理成本的治理,最终提升了公司的财务绩效。

三、我国媒体监督的法律体系保障

上文分析证实了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的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公司治理作用,不断优化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媒体监督的立法工作来保障监督的有效运行,不断对媒体监督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首先,在媒体监督原则上,应遵循自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客观公正性原则。所谓自律性原则,是指媒体监督应严格自律,防止违规行为;合法性原则,是指媒体报道应避免对司法的干预以及对公民正当权力的侵犯;客观公正性原则,是指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应确保监督行为的公正性,用事实说话,对经济现象做出客观报道。

其次,在媒体监督的法律保障方面,要加强对媒体监督的赋权。一是梳理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媒体监督的既有赋权,通过对现有法律的梳理及查缺补漏来明确后续的媒体监督立法方向;二是明确媒体监督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媒体监督的法律保障以及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进行确权,对监督人以及被监督人都给予明确的法律保障;三是明确对侵犯媒体监督行为的责任处罚。在对媒体赋予监督权的同时,也要从法律层面对侵犯媒体监督权的行为做出惩罚性规定,充分保障媒体发挥监督权。

最后,合理界定媒体监督的权限,防止权力滥用。由于媒体报道鱼龙混杂,失实的媒体报道不仅会对被报道人造成名誉侵犯,更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对媒体监督进行法律保障的同時,也要从立法层面对媒体监督权限进行界定,使媒体监督在阳光下运行,不断发挥媒体报道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邮政编码:430073,电子邮箱:jxaa021269@126.com)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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