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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抗法行为处置 及舆情风险防范

2018-09-10崔成友

派出所工作 2018年9期
关键词:催泪人民警察警车

崔成友

常见抗法行为包括:使用语言抵触式抗法,使用肢体语言或行为艺术(如当街脱衣等)抗法,使用吐口水、抱大腿、钻警车车底等软暴力抗法,直接暴力抗法等。

【操作规程】

1.开启并确保执法记录仪工作正常,出示警察证件,表明民警身份。以索要执法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按下列步骤处理:

第一步,告知警察证是有效执法证件,警告其停止抗法。

第二步,警告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第三步,对方继续抗法的,可按以下口径警告:“你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现依法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希望配合。如果不配合,我将强制传唤。”

第四步,警告无效、继续抗法的,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制伏控制。

使用催泪喷射器前,应先转至上风口并大声警告无关人员躲避。

2.对以下跪、抱大腿等方式抗法的,应首先研判现场情势、评估执法风险,视情拟定不同抗法行为的处置策略。

(1)对以下跪、抱大腿、躺警车车底等方式阻挠警方抓捕、带离有关违法嫌疑人的处置。

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在组织力量抓捕或带离违法嫌疑人时,除评估其本人拒捕或抗法风险并做好应对预案外,还应注意做好对其亲友等为“保护”违法嫌疑人而实施抗法行为的防范处置。

在组织带离或抓捕违法嫌疑人时,应至少分两组进行:

第一组为隔离处置组。由至少一名警员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将嫌疑人与家属亲友隔离,防止嫌疑人家属亲友以抱大腿、躺警车车底等方式干扰抓捕或带离,为第二组顺利抓捕和带离违法人员创造条件。

第二组为抓捕带离组,负责将嫌疑人尽快带离。

在具体实施抓捕和带离过程中,应结合现场情况做好随机处置。第一组和第二组分工尽量明确,控制嫌疑人的务必要坚决果断控制好嫌疑人,隔离处置组务必做好隔离。

第二组在劝解和制止家属阻挠执法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应首先告知其阻挠执法行为不但不能减轻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甚至还有可能加重(理由:如违法行为人接受家人怂恿后可能拒绝坦白等)。

B.在不泄露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告知被带走行为人的嫌疑违法情况。家属或亲友继续抗法纠缠的,告知其可随同前往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等同于策略性告知到公安机关接受对其抗法行为的处理)。

C.警员要明确主要任务是抓捕和带离违法或嫌疑人员,务必保持冷静、切勿被当事人激怒而出现执法瑕疵。

D.如老人、孕妇等以下跪、抱大腿等方式继续和隔离处置组民警纠缠的,参见本规程以下相应内容。

(2)下跪抗法的处置。

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以下跪方式抗拒执法的,民警应以半蹲方式对其进行劝解。劝解无效时,可绕至侧方、后方视情托起下跪者。

对孕妇或年事较高的老人等不利于肢體接触托起、且长时间劝解无效的,可绕至后方、侧方后再行设置警戒带。

劝解时,应同时或优先对老人、孕妇在场家人、朋友等进行劝解,告知当事人员涉及的违法风险、长时间跪立可能造成的胎儿或身体损伤等。没有家人、朋友在场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指挥中心或上级,请求支援或协助查处联系其亲友、单位人员到场。

对于青壮年以下跪方式抗法的,在劝解、警告无效后可绕至上风口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制服。

(3)抱大腿抗法的处置。

老人、孕妇以抱大腿方式抗法的,民警应以半蹲方式对其进行劝解;半蹲有困难可以俯身劝解。劝解无效要及时呼叫支援,尽快查明当事人真实身份,联系其本人或其亲友(当事人为老人的,优先联系其子女、女婿、儿媳妇)的单位、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劝解和协助处置。

对于青壮年以抱大腿等方式抗法的,当场予以警告,无效后可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解脱制服。

(4)躺警车车底抗法的处置。

第一时间熄火、拔掉警车车钥匙、拉起手刹,全员下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溜车。

青壮年以躺警车车底方式抗法的,劝解、警告无效后,可强力拉出控制。拉出、控制有难度的,可配合使用催泪喷射器等予以制服。

老人、孕妇以躺警车车底方式抗法的,民警应以半蹲方式对其进行劝解。劝解时,除告知其法律风险、抗法行为正在被执法记录仪记录外,还应告知警车可能存在漏油、漏气、溜车等风险,造成人身损害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长时间劝解无效的,及时呼叫支援,尽快查明当事人真实身份,设法联系老人子女(女婿、儿媳)或其他亲友及其本人或亲友单位、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劝解和协助处置。

(5)对于推搡、辱骂、吐口水抗法行为的处置。

第一步,告知违法行为性质,告知将采取传唤或强制传唤措施,下达明确指令要求立即停止推搡等行为。

第二步,警告无效的,民警边警告边移动到违法嫌疑人上风口,警告无关人员躲避,告知将使用催泪喷射器。

第三步,使用催泪喷射器制止、视情使用约束性警械控制。

第四步,及时询问违法人员是否有过敏、哮喘等情况,做肯定回答或当场出现胸闷等其他不适的,立即使用清水、牛奶清洗;情况严重的,通知120到场救护,报告指挥中心或民警所属公安机关。

第五步,对于催泪喷射器制服无效的,视情使用徒手或警械予以制服;抗法情节严重,危及民警、他人人身或公共安全的,可当场选择使用武器制服。

3.现场警力难以有效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时,及时向指挥中心或处警单位、上级报告,请求增派警力予以支援。

4.对抓获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包括搜身、收缴攻击性武器或可能造成危险的器具(如匕首、钢笔、鞋带等)等。

5.在安全检查后,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带回派出所的,要注意加强监视控制,防止其实施自杀、自残等行为。

6.对于采取处置措施导致违法犯罪嫌疑人受伤、晕倒的,应及时检视生命体征,第一时间呼叫120到场救护;不具备送医条件的,联系其他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到场救治,最大限度努力地防止发生人员伤亡等危险事件。

7.使用武器或者未使用武器但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或有可能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民警所属公安机关舆情部门报告,后者应及时启动舆情监测、应对等有关工作,防范舆情风险。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对于情节严重,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决定依法处理时务必坚决果断;对引发围观拍照的,务必规范用语,反复重复执法理由、依据,防范舆情风险。

2.民警应随时检视警用装备尤其是催泪喷射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在反制抗法行为时,应优先选择使用催泪喷射器进行制止和解脱,尽量避免因使用徒手或使用警械解脱而增加执法风险。

3.徒手、使用器械、警械制止抗法行为时,要注意随时检视被制服人员的生命体征,出现危险的,立即组织施救。

4.对老人、孕妇、儿童不宜使用催泪喷射器。

5.任何情况下,执法民警都不应与违法嫌疑人员“对跪”。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公通字〔2016〕14号《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4条第1项)。

依据二: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

依据三: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部令第97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

依据四: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

依据五:

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公通字 〔2010〕9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

依据六:

拒絕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

依据七: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

依据八: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第1款第5、第6项)。

依据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1款第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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