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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对个税改革的思考

2018-09-10宋怡

中国商论 2018年8期
关键词:改革思考个人所得税新时代

宋怡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最早是在英国开始征收,现在已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出现在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几经修改,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施行。但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在2011年,7年过去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个税改革的期望越来越强烈,从目前形势来看,个税改革将会按照调整免征额、采用综合计税法等思路展开。

关键词:新时代 个人所得税 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3(b)-031-02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出现在民国时期,当时只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报酬以及证券存款利息进行征收。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开征的个人所得税,施行了一系列新的税收政策,当时的政务院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国务院,于1950年7月,公布了《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设有一个税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提到对个人的工资薪金进行征税。但由于当时我国正处于百废待兴的社会环境中,施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采用工分制和配给制,人均工资水平很低,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设有这一税种,当时并没有真正的施行。

1980年9月,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开始建立。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于1980年12月14日,颁布并施行《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征税对象包括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但由于免征额较高,基本主要是对外籍个人进行征收。

从1980年以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几次修改,在1994年颁布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税法将原来的3个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进行了合并,初步建立了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这只是形式上的统一,随着国家经济形式的变化,此后我国有关部门一直不断地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要建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后几年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并进行了几次重大的调整。主要是三次提高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一是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为1600元;二是从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从1600元提高至2000元;三是从2011年9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再次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税率级次由原来9级减少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档税率将为3%;四是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2 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方面并没有起到显著的作用,例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抑制贫富分化,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但是现在贫富收入差距还是越来越明显,没有体现个人所得税在公平分配税收负担,调节收入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近年不断推进的税制改革中,对税收公平的追求成为百姓和官方都瞩目的改革方向。我国以往在税制设计上较多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近些年,对公平追求的呼声愈加强烈。

税负公平应该既有纵向公平,又有横向公平。纵行公平就是说收入高的要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横向公平就是说收入相同的要交相同的税。

可以看出就减税绝对额而言,此次税改中获益最多的是月收入在8000~10000元的中高收入群体,低收人群体因收入低负税少而获益不大,有失社会公平。此次个税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试图减少工薪各收入阶层的税负,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实际上,从绝对额来看,中高收入群体在税制改革中获益更多于低收入群体,改革的结果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凸显了社会分配不公。这就是个人所得税带来的纵行不公平。

另外,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项所得税制,这种征收制度按照不同征税项目计算并纳税方便采用源泉扣缴的方法,能极大体现税收效率方面的优势,便于管理和控制税源。但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项所得税制的缺陷就是公平性有所缺失,只能体现个人某一项目的所得,不能体现个人所有收入项目的整体负担能力,也不能照顾到不同家庭的差异因素。

从横向公平来看,具有相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具有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款。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分为11类,不同类的收入计算方法不同,例如,同样为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但是两者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却不同,如果我在工厂上班,每个月能取得3500元工资薪金收入,由于目前工资薪金收入的免征额就是3500元,因此我上班取得的3500元工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我在工作之余到酒吧唱歌每月取得的也是3500元,但是这3500元就是劳务报酬,却需要缴纳540元个人所得税。可见同样是取得3500元的收入,但最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同,从而使得税收负担存在明显差异,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再比如说小李和小张的年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之后都是42000元,但是小李每月收入都是3500元(五险一金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每月缴纳个税0元,年度缴税0元;而小张1月~11月没有收入,12月一次性收入42000元,需要缴税8795元,两人年收入相同,税负差别如此之大,显然不公平。这当然只是个极端的例子,但现实生活中因每月收入不均而导致的税负不公比比皆是,按年纳税则可以缓解这一问题。

还有就是按家庭收入征收和按个人收入征收的问题。按照税收公平的原则,两个收入相同的家庭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但实际上,如果一个家庭夫妻俩人都有工作,俩人每月分别都可以取得4000元收入,那么这两个人分别需要缴纳15元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这个家庭月收入是8000元,需要缴纳30元个人所得税;而另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每月收入是8000元,那么需要缴纳345元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这个家庭月收入同样是8000元,却需要交345元个人所得税,出现这样的结果,很显然对两个家庭来说,体现了税负的不公平。上述例子对两个家庭产生了税负不平,但对每一个个体来说,又确实体现了收入不同负担不同的原则。因此,我们必须弄清楚,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到底是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是以家庭收入為课税对象还是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而不是家庭,征税对象是个人的收入而不是家庭收入,这形成了上述例子中不公平的结果。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对收入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因此个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利益。个人所得税从性质看,属于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征税,但实际上是对个人的纯收益进行征税,所以在劳动所得项目上需要用收入减去必要的生活开支、为取得收入付出的代价等一些费用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但是现行个税制度以个人为纳税人,显然缺乏对家庭生活费用的整体考虑,同时现行税制中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还是保持2011年9月1日时的扣除标准。也就是说这一标准还是7年前的标准,这7年,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工资水平提高,需要交个税的群体增加,但是物价水平同样提高,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实际的购买力水平并没有提高,但是却需要缴纳个税,个人税收负担增加,还有二孩政策的推出,也让一些家庭的生活成本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改革势在必行。

3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可行思路

(1)提高工资薪金类费用扣除标准。最近一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还是2011年,7年前制定的扣除标准,相比于现在的生活成本,的确有点低。财政部长肖捷在两会答记者问时也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表态:“作为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提高免征额的问题,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的时候,我们将根据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是否提高免征额,该提高就提高。”可见,管理层也考虑到了这一现实问题。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首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减轻中低工薪阶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还是施行的2011年个税改革时制定的7级累进税率,税率范围为3%~45%。这样的税率设置,在7年前能够起到降低中低工薪阶层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作用。如今,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很多人的收入进入更高一档的税率,但是物价水平也随之提高,生活成本也提高了很多,最终发现虽然工资高了,但是购买能力却下降了,也就是实际的税收负担增加了,这对于现在月收入低于一万元的群体来说,感觉尤其明显。比如说月收入达到9000元,适用的累进税率就到了20%,这样的税负水平就相当高了。因此,这部分有着非常迫切的改革需求,但是也有压力,因为“纳税是富人的事、工薪族与中产群体不应成为纳税主体”这种观点在国内外都得不到很好的支持,累进税率会进行调整,但是要达到“让中等收入群体尽可能少纳税”这样的目标几乎不可能。个人所得税并不只起到调节居民收入的功能,它还需要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很多国家的个税,都是实行普遍纳税制度。其次我国超额累进税的最高档税率为45%,跟其他国家相比显然偏高,即使是加拿大和美国也仅为33%和39.6%。所以,调低最高档税率是一个合理期待。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无论官方表態还是“大多数人”的民意,都有意突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税改革更有可能在“让高收入者多缴税”的路上一去不复返。

(3)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我国目前采用分类计税法,对不同的收入项目施行不同的课税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负不公平,所以现在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就是施行收入项目的综合计税,可以充分考虑到各种经济条件不同的群体的实际情况,从形式上的公平走向实质上的公平。比如,可以将几类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收入项目合并计税,实行年度汇总纳税;将房贷利息和商业保险作为费用扣除;综合考虑家庭负担,研究试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征纳办法……诸如此类真正公平的纳税标准频繁的被决策层、学界提起,可以负责任地说,这类征税标准早晚会落地。

2017年3月7日上午,十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肖捷、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被首先抛了出来,肖捷部长在回答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时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汇总纳税是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核心,从分类征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的关键。”目前来看,以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结构为基础,减少级次、降低税率是较为可行的选择。与此同时,考虑到财产转让收入等资本所得的特殊性,改革不宜一步到位,将继续保持分类征收,形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的模式。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 杨翾妮.对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研究[J].商,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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