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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绩效量化考核研究

2018-09-08彭明伦李佳韩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绩效检察官办案

彭明伦 李佳 韩垚

摘 要 “鼋衔左骖,以入砥柱之中流”。检察官是推进各项检察业务的力量中坚,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务绩效考评机制,能有效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热情,促进提升检察工作效率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检察官的基本属性在于“检察”职责,个性特质在于“人”。因此,本文认为对检察官的考核既要把握检察工作普遍规律,又要充分考虑个人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 检察官 办案 绩效 考核

作者简介:彭明伦、李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韩垚,四川旅游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93

一、当前检察官绩效考核现状

(一)部分理论探索与考核实践

长期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存在人力资源状况差异,司法改革前,各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绩效的考核在考核主体、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实践。部分检察院以构建业务实绩与司法行为并重的考核评价机制为主导,以对检察官司法履职情况、司法行为等形成客观评价。也有部分检察院和相关学者,提出检察官考核属于司法考核制度,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其考核制度应当作为检察机关相关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来构建。也有一些有研究者认为应在明确考核对象的基础上,采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构建考核考评体系,并结合实际情况应用于具体实践中。

(二)考核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1. 考评目标和定位存在偏差。目标达到是一种较有力的激励机制,是工作完成的直接动因。①开展绩效考评前,前提是明确考评的目标和基本功能,这也是各类考评工作的基础。实践中,主要表现在片面看待考评的管理目标,将评价内容等同于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流于对上级任务的简单细化,抑或把考核考评作为划分院内各部门和各干警间个人利益、职务晋升的手段,更甚者为集体或个人评先进、领导添政绩,通过各种弄虚作假的手段,谋求优秀考评结果,使得考核考评与检察业务工作,个人实际贡献脱离,与考核宗旨背道而驰。

目标和定位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考核考评缺乏明确目的,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②评价的关键在于过程控制。对于检察系统而言,人员晋升、奖惩仅是考评工作的直接表现,根本上要通过对考评内容的应用,调动人员积极性,提升工作水平。若考核考评之前,其认识和定位已然偏离,则会阻碍考核功能的发挥和价值实现。

2. 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不足。一是划分考评指标的方式过于单一。现阶段,虽然多数检察院在指标设置上,针对员额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了适当的区分和调整,但就整体而言,仍然较大程度上参照了党政机关公务员考评相关内容。在考评项目、指标加权等核心方面,仍离不开德、能、勤、绩、廉这5类划分。实践中,为提高效率,抑或方便考评,以前五个方面为基础的考评设置往往会流于笼统和粗略,对指标细分程度不够,无法科学反映检察人员的职业特性和工作实绩。如在对“德”的考评中,有时会侧重于简单道德自律,而减少了履职操守的判定,抑或没有较准确详尽的区分指标,不能体现其职业特征; 在对“勤”的考评中,有时会简单以上下班考勤率为指标,忽视干警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二是考评指标间缺乏内在联系性。③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在设置考评指标时,对象较为分散,关联度较低,相应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性不高,部门内部、部门之间存在矛盾。④

二、域外检察官考核评价机制借镜

(一)域外实践情况

美国检察系统常采用与公务员相似的方式。⑤英国的绩效考核主要涵盖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沟通交流能力、高位决策能力等内容⑥德国对检察官的考核评价体系,往往多强调以人为本、能力优先,同时考评结果与检察人员的工资和工作晋升密切相关:对业绩优秀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绩效奖励,对业务办案一般或较差的人员,一般时情况给予相应教育惩戒、岗位调动,乃至免除职务处理。⑦

(二)域外路径启示

1. 充分立足检察业务特征。上述国家在制定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时,都参考了公务员考核相关做法。我国在制定考评制度时,亦可以公务员考核评价为基础。但是,不能完全照搬,必须既要充分反映检察工作的一般规律,又要体现个体特点。要结合检察工作性质、本地实际以及国家和社会大众对检察业务的普遍要求和基本期望,綜合确定合适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2. 着重强化过程管控。通过对域外检察机关考核评价制度的分析,都将过程控制及其结果应用作为考核评价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内各级检察机关在对考核结果的应用有较高的重视程度,但另一方面在过程管控认识上还较为薄弱。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过于偏重考核评价的功利价值,与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检察官办案的宗旨相背离,也限制了干警个人价值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绩效考核应主要反应在两点:其一,为过程管控,即通过考核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研判提出相应对策;其二,将评价作为职务晋升以及工资奖惩的依据。考核评价还应参考域外,以结果应用为基础,积极发挥考核评价过程管控的基本作用。⑧

三、司法改革背景下办案绩效考核的再思考

(一)司改背景下的路径探索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传统的公务员管理考核模式的检察官考核评价机制也面临着重大变革。在改进原有机制、构建新机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既应当充分考虑检察职业特点和检察工作的未来展,也必须兼顾各项检察体制和机制改革措施的统筹推进。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必将带来检察官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的变革和重构。这一过程中,应当明晰检察官考核评价主体和对象,科学界定检察官考核评价内容,改进和规范检察官考核评价方式,优化运用检察官考核评价结果,逐步构建起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相配套、与检察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现代检察官核评价工作机制。

在实践探索中,有两种思考方向值得考虑:其一,充分强调以结果为中心的考核,并突出以过程管控为手段。其二,考核结果的运用,如果用于司法决策参考,如员额增补、法律修改等,则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完全没有影响,但若用作特别奖励的依据,如加发奖金,则不能说没有影响,若还用于检察官遴选、职务升迁等,则影响更深。⑨

(二)量化考评的具体实践

1. 以过程考核为基础促进绩效量化

在绩效考核中强调过程控制为基础,通过考核考评,发现检察办案人员以及相应业务部门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判,完善改进方案,提出應对措施。凭借定期、有规律的考核,发现实际办案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促进业务水平的提升。同时,多数检察院绩效考核里主要为年度考核,可以考虑加入日常考核(这是过程管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年度考核的基础在于日常考核,通过这种方式,能充分收集和分析整理阶段性考评中的数据资料,进而全年的业务办案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和客观的评价)。例如,日常考核结果可以采取以月、季度、年为单位定期公布,每周还可以实行主要业务数据台账通报制度,实时反映工作状态。⑩

2. 实行业务实绩与司法行为并行评价。如前所述,传统检察官考核评价,究其本质而言,仍限于一般公务员考核窠臼(德、能、勤、绩、廉)。这种传统指标与检察权运行规律、检察职业特性和不同检察人员特点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难以真实反映检察官实际绩效。因此,从人力资源管理学讲,当前个人绩效考核在评估内容上,应更加强调建立以行为及结果为基础的评估体系。在司法体制改革、司法队伍职业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应探索实行业务实绩与司法行为并行考核。业务实绩主要包括业务工作质量(主要表现为办案质量)、业务工作效率(主要表现为办案效率)、司法工作实效(侧重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完成后产生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等内容)三个方面,司法行为主要以检察业务为视角进行分类,涵盖侦查监督行为、公诉行为、执行监督行为、诉讼监督行为等多个内容。 同时,鉴于业务岗位的不同,司法行为与业务实绩的考核内容必然相应有所区别,在具体实践中,充分体现普遍性与个性化相结合的特点。

3. 科学设置“量”的定位。从检察业务办案规律看而,即要明确一定时间的业务“产量”加权,如每半年、每季度结案数、速度、每件案件花费的工作日或者自然天数、人均办案比等。“产出量”和“结案速率”是决策中应当参考的基本内容,以具体检察办案人员为角度,也是反应其工作态度、主动性、业务水准的重要比照指标。当然,在明确检察官办案考核的指标时,还要特别注意在设定加权分时,除必须尽可能反映案件间的差异性外,还要尽量降低造成为了追求业绩而草率结案的后遗症。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当“量”的数据与平均值存在明显差距时,才能作负面评价。而正面考评必须以办案品质为基础前提,才不至于显示公平并产生误导的消极影响。

4. 建立完善考评救济机制。完善的救济配套措施是量化检察官绩效考核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考核评价机制也存在单向性、封闭性问题,缺乏应有的救济措施。考核救济,第一,强调绩效考评仅与检察人员的薪资增益相对应,并不产生另外的后果。第二,设置征询机制。考核中,不仅要赋予被考评人投票权,而且要明确考评委员会初评有疑义时,应通知被考评人有权参会质询,听取意见和解释,使其参与到考评过程中,而非被动接受考核评价结果。第三,细化异议救济程序。例如考核结果应书面通知考核对象,并注明救济程序,确保被考评人能按照具体规范提起救济,避免考评错误产生的影响。

注释:

关培兰.组织行为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56 .

黄永茂.检察机关考核考评问题探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 .21(6) .

吴建雄.检察业务考评制度的反思和重构———以检察官客观义务为视角//刘佑生、石少侠.科学发展与法律监督.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291-292 .

吴国庆、袁东.美国公务员的工作考评.中国行政管理.2003,3(1).43-46.

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曹志.各国工职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0.

严忠华、吴华蓉.试论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制度的完善———以德国检察官绩效考评制度为鉴.法制与社会.2010(5).209-210.

王欣、黄永茂.国外检察官考核考评制度之比较及启示.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2).

林秀冰、沈威.海峡两岸比较视野下检察官考核制度研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检察官法修改一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徐光岩.检察官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的构建.中国检察官.2016(总第2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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