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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合作社和企业关系的实践探讨

2018-09-07刘颖娴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8期
关键词:原奶奶农荷兰

■ 文 / 刘颖娴

荷兰菲仕兰坎皮纳公司生产的婴儿配方奶粉

在当前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大力发展一二三产融合、提升农业附加值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根本途径。以农民合作社为核心的三产融合,才能将增加的农业附加值真正分配到农民手中。而三产融合又不能完全由合作社完成,尤其是加工环节离不开农业企业的参与。在此过程中,合作社如何协调好和农业企业的关系成为一个相当关键的问题。本文先讲解几个国际上成功的案例,然后分享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概述

(一)荷兰合作社与农业加工企业形成纵向一体化关系

荷兰于1876年实行合作社法,之后开始出现合作社自建的黄油厂、糖厂甚至信贷合作银行,可以说荷兰的合作社自出现之初就开始了自建企业的经营方式。时至今日,荷兰共有合作社643家,社员74万人,提供的产品占荷兰全国花卉市场的95%和牛奶市场的82%。荷兰的合作社大多是生产单一产品的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建加工厂实现完全的纵向一体化经营,即涵盖初级产品生产环节、加工环节、销售环节甚至新产品的研发环节,实现全产业链经营。在此过程中,其他经营主体很难渗透进来。合作社将农业企业的经营利润扣除经营成本后,完全向社员返还。

(二)除荷兰外的其他欧洲国家合作社与农业原材料供应企业形成纵向协调关系

在欧洲的福利型国家中,如西班牙和瑞典,政府对国家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管控,执政党普遍推崇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行。因此,供销合作社兴起并成熟起来。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能是农业投入品的统一采购,因此与上游农业原材料供应企业形成稳定的纵向协调经营,通过扩大原材料交易量来增强与原材料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例如,1943年成立的蒙德拉贡合作社的蒙德拉贡联合公司(MONDRAGON CORPOILACION),2004年蒙德拉贡联合公司营业额高达191.41亿欧元,是全球最大的合作社集团。

(三)美国合作社与营销农业企业形成纵向协调关系

美国的合作社主要是销售型合作社,即以销售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为经营目标的合作社。在销售渠道的建设上,主要是与采购商通过签订购销合同的方式形成比较稳定的纵向协调关系。合作社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间等条款进行生产,有效避免了销售的盲目性。1980年,美国合作社与农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产品,占全国种植业产品的14%和养殖业产品的38%。

二、两种模式

(一)自办企业型——荷兰菲仕兰坎皮纳公司(Friesland Campina)

荷兰菲仕兰坎皮纳公司由荷兰1871年成立的奶厂合作组织发展而来,2014年营业额高达148亿欧元,如今资产达90多亿欧元,是世界上最大的乳品公司之一,拥有荷兰近80%的牧场,在整个欧洲拥有2万多名养殖奶牛的农民成员。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圈养奶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合作社内的奶农对奶牛实行自然放养的方式,并严格控制牧场的最佳载畜量,平均每个牧场养殖150头奶牛,以确保原奶的质量。而为世界各地的人们提供加工牛奶、婴幼儿奶粉、奶酪、黄油等乳制品的菲仕兰坎皮纳公司是合作社自建的加工厂和销售公司。成员奶农既是原奶的生产者,也是公司的所有者,而公司的CEO为合作社工作并领取年薪。因此,公司向成员奶农支付的奶价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同时公司的盈利还必须向成员奶农进行分红,奶农和公司构成了一个紧密联结的利益共同体。奶农为了获得合理的原奶价格和稳定的利润分红而努力提高原奶的品质。公司为奶农提供技术培训并严格检测原奶质量,并且在荷兰瓦赫宁根大学设立菲仕兰创新中心,350名科学家在对乳制品进行创新性的研发,每年获得30项专利技术,持续引领全球乳制品行业发展。另外,该公司在所有生产和分销公司中执行相当严格、包容多项国际标准的质量体系——Foqus体系,并实行独立审计,确保产品安全,同时凭借独特的优质效应获得的利润又返回给成员奶农,成为了他们一笔可观的额外收入,是一个把企业内化在合作社、完全纵向一体化的案例。

(二)稳定合作型——美国新奇士合作社

美国新奇士种植者协会(Sunkist Growers Inc.)源自 1893年8月成立的南加州水果与农产品合作社,该合作社每年售出约8000万箱水果,是世界上最大的水果蔬菜类合作社,拥有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等州的6000名柑橘果农成员以及60多个包装公司,2015年协会收益超过10亿美元。新奇士的发展壮大是发展深加工和“品牌授权”的结果,即合作社挑选最好的鲜果在包装厂内包装后分销到世界各地,把剩余的果品卖给农业企业加工成果汁、果糖、碳酸饮料等,同时授权加工企业使用其“Sunkist”商标。现今,世界上有49家新奇士授权的农业公司使用“Sunkist”商标,生产超过700种的水果深加工产品。新奇士合作社在全球统一品牌定位——健康,向消费者传达其全过程可追溯安全生产的信息和倡导水果中的维生素C对人身体健康的益处,并进行相应的宣传推广,如每年举办“柑橘小姐”评选活动等。同时,合作社投入巨大成本制作柳橙汁精品广告并提出“Drink an Orange”(喝一个橘子)的口号,创造消费者购买深加工产品的需求,同时审批加工企业申请和监管产品质量,每年能获得数百万美元的鲜果销售收入及上百万美元的专利费收入。另外,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中国香港屈臣氏集团有限公司等获得新奇士授权的加工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当地的销售渠道优势,分销贴有新奇士著名商标的加工品,获得了巨额的经济利润,是一个合作社与其合作的企业“双赢”的案例。

中国香港屈臣氏集团有限公司获得美国新奇士合作社授权,加工销售“Sunkist”品牌饮料。

三、思考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在三产融合过程中和农业企业的关系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者说具体行业具体分析。例如,对于乳制品行业,原奶的质量决定了产品的质量,把加工企业内化在合作社内部能起到对成员安全生产的激励作用;对于柑橘加工行业,需要对不同市场进行深度营销,通过品牌授权并把分销环节的利润出让给加工企业和分销商,能充分激励加工企业和分销商的积极性。在“合作社+企业”型农业产业化中,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并不仅限于以上两种模式,作为合作经济的从业人员,应该充分发挥自身智慧,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模式,以实现合作的稳定性和增长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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