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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企社关系

2018-09-07孔祥智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8期
关键词:薯条马铃薯利益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孔祥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很多学者认为,相对而言,合作社体量小,企业体量大,因此,在二者关系格局的形成过程中,合作社必然处于吃亏的状态。其实,现实中,二者的关系相当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企业+合作社+农户”,这是典型的企社关系。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业产业化政策,其主要模式就是“企业+农户”,即农户负责种植,企业负责加工和销售。理论上,在这样的模式中企业和农户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在销售额这块“蛋糕”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益多了,农民的利益就少了,反之亦然。这就可能造成二者之间的利益纠纷,极端的甚至诉诸法庭。一般而言,在企业和农户的博弈中,企业总是占据主动地位,这就倒逼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以对抗企业的压级压价、克扣盘剥。21世纪以来许多合作社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企业为了缓和与基地农民的关系,牵头组建或者引导农民组建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社,早期可能仅仅是企业的一个部门,甚至隶属于原料部门,但长期以来,就会在协调二者的利益关系上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甚至发展成为真正的合作社。

二是合作社办企业。一般表现为实力较强的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由于在涉足加工等环节或者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时合作社法人地位不被认可,从而自己投资或者联合若干合作社投资成立企业。这种模式下,企业和合作社分工明确,即合作社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工、销售,二者之间产权关系明晰,各自发挥优势。这是最具中国特色的企社关系。

比如,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农机合作社是国家级示范社,成立于2009年,运行良好。但单个合作社延长农产品产业链能量有限,于是在2015年联合其他6家合作社成立哈克仁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一家集谷物和马铃薯种植、仓储、加工、销售以及现代化农业机械销售于一体的规模化、专业型农业企业。公司成立后就与荷兰夸特纳斯集团开展深度合作,开展马铃薯全产业链加工项目,该项目包括马铃薯种薯繁育、工业薯种植、工业薯加工、薯制品销售等。2016年,公司投资4亿元开展马铃薯深加工项目,新建马铃薯智能仓储库5万平方米,法式薯条加工车间1.5万平方米,成品库1万平方米,办公楼5000平方米,以及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荷方负责投资1.2亿元购置薯条加工生产线,及原料进出仓设备,年加工马铃薯原料7万吨,生产法式薯条6万吨,薯丁饼1.5万吨,且由荷方负责技术试验和产品销售。公司的成立弥补了单个合作社投资能力的不足,极大地提升了农产品产业链、拓展了农产品价值链,使农民从中获取了最大收益。

三是龙头企业发展的合作社化。主要表现在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联结基地的农户,有的吸收农民入股,有的和农民共同投资兴建养殖终端,有的在产品销售后给农民二次分红等,在一定程度、一定层次上向着合作社化的方向发展。实际上体现了企业的专用资产投资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求稳定的原料来源,而与农户之间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企业发展。现实中广东的温氏集团、山东的新希望六合集团都具有这一特点。应该说,这样的发展趋势是中国企业和农民的伟大创造,符合世界农业发展的大方向,符合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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