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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关、亲情关、退休关……“三关”不过,难度余生

2018-09-06吴远威

新传奇 2018年24期
关键词:何某钱财纪检监察

何浩明从一家化肥厂机修车间工人干起,经过数十年打拼,最终升任年营业额达300多亿元的国有大型磷化工企业的一把手。他2013年底退休,却在两年后迎来人生的“拐点”,从此面临漫长的铁窗生涯。

过不了“朋友关”,50多次收受“靠谱朋友”贿赂

何浩明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从安顺市平坝化肥厂机修车间工人干起,在组织的培养下,加之自己实干苦学,33年后,他当上了贵州化肥工业公司总经理。

2001年,何浩明调到宏福实业开发总公司(瓮福集团的前身)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自此,他攀上了职业生涯的顶峰,也被权力和欲望推到了危險的境地。

2002年,何浩明收到第一笔贿赂款1万元。“不能收、不应收,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危险大。”这个时候的何浩明还懂得洁身自好、警惕危险,把收到的钱上交给了纪检监察机关。但一些所谓“朋友”的包围和一个“危险的想法”,很快让何浩明走上了邪路。

何浩明认为围在他身边的朋友做人做事靠得住,收受他们的钱财没有危险。于是,他把收到的钱财分为两类,认为“靠谱朋友”送的钱财自己收下,其他认为有危险的钱财上交纪检监察机关。何浩明认为自己这个招数很高明,用上交的钱财掩盖留下的钱财,既“规避”了危险,又掩盖了自己违纪违法的行为。在这种错误想法和侥幸心理驱使下,何浩明胆子大了起来。

2003年至2014年,何浩明在累计上交给纪检监察机关550万元的“掩护”下,利用职务便利,为韦某等10人谋取利益,共50多次收受他们贿赂款物420多万元人民币、24.5万元美金、10万欧元及价值150多万元的房屋一套。

在接受审查期间,何浩明方才悔悟:“他们这些所谓的朋友,都是打着幌子,本质是看中我在瓮福的职位和我手中的权力,玩弄所谓‘掩人耳目,自欺欺人的把戏而已,本质还是权钱交易。错误的想法、做法,把我推向了危险的边缘,我却尚未察觉,仍自心安理得。”

而他那些自认为靠谱的朋友呢?何浩明说,我退休后的一年多以来,已明显感到“门庭冷落车马稀”,大部分所谓的朋友,借口工作忙几乎不来往,我知道他们去另攀高枝了,但明白这些问题为时已晚。

过不了“亲情关”,在岗为亲属谋利

和众多落马贪官一样,何浩明换来的铁窗生涯,也有其亲戚家人的“一份力”。

云南某公司想把着色剂、包裹剂销售给瓮福集团,为搞定何浩明,便找到他的弟弟、妹妹。胞兄妹的请托,何浩明自然不怠慢,便利用手中职权,安排了该公司的采购事项。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两人收受该公司好处费共计127万余元。

2005年7月,何浩明的侄儿何某想承接宏福公司关联企业的两项装饰工程,便请求已担任宏福公司董事长的何浩明帮助。侄儿的请托,何浩明也不怠慢。于是他利用手中职权,遂了侄儿的愿。何某承接该两项工程获利15万元。2013年2月,何某销售磷矿石给瓮福集团相对控股的甘肃子公司,由于磷矿石质量不达标,该公司不予结算货款。何某再次请伯父何浩明出马,何浩明打招呼后,何某顺利收到货款,在该批磷矿石销售中何某获利近4万元。

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何浩明说,明知一些单位和个人大肆向自己的亲属发动“糖衣炮弹”进攻,自己知道了但视而不见。特别是在儿子留学、结婚时收受了不该收的钱财,欠下了人情债,把自己逼进了“感情”的深渊。对一些亲属在瓮福集团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但不制止,反而协助他们,客观上造成了“家族式”的腐败。

过不了“退休关”,退休后违规任职

何浩明2013年11月退休后,或许不甘心于“门庭冷落车马稀”,或许还想趁余热“再捞一把”,于是在2014年7月,他违规到与瓮福集团有业务关系的某公司担任顾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担任职务。但何浩明却在管党治党越来越严的大背景下顶风违纪,对党纪法规置若罔闻。调查发现,截至被组织调查前,何浩明担任该公司顾问8个月,违规领取“工资”近22万元。

当然,何浩明是知道这些规定的,但他却不以为然,不当一回事。就像他在忏悔书中说的那样,“认为企业只要把生产、安全、经营、效益搞上去,就能‘一俊遮百丑,因此对党和国家的一些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都是应付而已,对别人的要求是‘马列主义,对自己的要求是‘自由主义,学习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花精力去认真学。”何浩明的教训足可以成为那些在岗不学纪法,重业务、轻党建的领导干部的“镜鉴”了。

过不了“三关”,就过不好下半生。检视何浩明严重违纪违法案,他可谓前半生精彩,后半生悲哀;在岗时精彩,退休后悲哀。他用自己的悲剧人生警示世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待权力和党纪国法,必须心存敬畏、如履薄冰,决不能受友情所惑、决不能被亲情所累、决不能以为退休就是平安着陆,否则,迟早都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6.6 吴远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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