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三权分置”对广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方式的影响
2018-09-06谭亮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18年8期
关键词:标准
谭 亮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0635)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已成大趋势,但在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土地征收的矛盾也日益突出。2016年底,中央下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分置办法的意见》)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土地流转的需求,要求土地补偿和安置方式要合法、合理地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和新型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从2006年起就依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开展了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留用地安置方式的改革和尝试,缓和了被征地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但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通过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和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理论,结合广东省现行的补偿安置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和优化思路。
1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理论
1.1 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
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向使用者让渡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广义的地租包括超额的利润、工资、利息及利用各种生产要素获得超额收益;狭义的地租是指使用土地获得的超额收益。马克思还提出了级差地租的概念:因土地自然丰沃程度、与市场的距离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Ⅰ,以及因在土地上追加等量投资造成不同生产率和收益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
《资本论》提出,“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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