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2018-09-03杨宇帆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环境法

杨宇帆

【摘 要】目前,我国现行公益诉讼法律中均将公民主体排除在外,在面對环境问题时,仅仅依靠现行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公民主体参与其中,因此重中之重是通过立法将公民作为主体纳入其中。另外,赋予公民该项权利也存在一些现实困境,如公民专业技术知识不足、存在公民滥诉风险、诉讼成本偏高等,这些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

【关键词】环境法;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一、现行立法未赋予公民主体资格

1989年底我国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的实施标致着我们保护环境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法律的约束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2013年我国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写进了《民事诉讼法》,并对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①2015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详细地制定了审判规则。2015年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在试点检察院中开展,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其法律监督权力的又一具体体现。比起社会组织、公民,检察院在人员的专业性上、物资配置上都具一定的优势地位,参与诉讼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还能保障公平正义。综上所述,现行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赋予公民主体资格。

二、公民专业技术知识不足

“作为案件真实发现的基础和法院裁判的依据,证据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处于最为核心的地位②”。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很多复杂的程序,需要专业知识解决,公民作为原告需要具备民事诉讼法律知识,需要知道起诉、举证等相关诉讼程序,作为原告在调查取证时也需要知道环境方面专业知识,但公民通过自身调查取证是非常困难的,大多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需要参考各类标准予以判定,而这些标准是需要通过专业机构予以认定的。

除了一些法律规定举证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外,民事诉讼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诉讼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污染环境,那么原告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③收集环境污染证据需要当事人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环境方面的知识,能够区分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污染所带来的危害结果;第二类是当事人除了具有环境方面知识外,还需要有收集分析证据的能力,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当事人需要具备现场勘验技术等,这些专业技术知识运用起来复杂且消耗大量时间,绝大多数的公民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公民如果个人去收集证据耗费大量时间,往往会无功而返,环境污染情况也随时间慢慢在改变如水污染或者土地污染是属于环境污染的两种典型,当有毒有害的污染源污染了土地或者水资源,如果不是持续污染的话,随着时间的流逝被污染的水或者土地会逐渐地通过自然界的新陈代谢恢复,对于公民来说这时提取的证据会偏离客观事实,甚至无法提取证据,即使收集了证据也与待证事实相差甚远。因此,公民专业技术知识不足会使其败诉风险增大。

三、存在公民滥诉风险

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有一定限制,如果不限制,则会产生滥诉风险,法院的工作量也会增大,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也不胜其烦,滥诉的危害是极其大的,首先我们国家法官本来就比较少,在每年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背景下,平摊下来法官处理的案子非常之多,如果公民滥诉无疑是加大了法官的负荷;其次,法院审判是两审终审制,滥诉的公民在一审败诉后,不服的话还可以申请二审或者再审,这严重扰乱司法审判程序;再次,滥诉如果被法院支持一方面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对个人、企业名誉也造成了影响;最后,如果法院支持了滥诉一方,一旦二审或者再审纠错后,这对法院的司法权威构成威胁同时也影响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

四、诉讼成本偏高

诉讼成本包括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是指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等;时间成本是指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时间,包括收集证据所消耗的时间、参与庭审所消耗的时间等。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成本普遍较高,在金钱成本方面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公共损失需要向法院缴纳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诉讼费,例如2017年1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州毒地”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待证事实不清,因此驳回了原告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两个环保组织的起诉,诉讼费189.18万元由两原告承担,该案诉讼费用高达189.18万元。不仅诉讼费用高,原告聘请律师、请求法院对环境污染进行司法鉴定同样也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或许能够承担这些高额的诉讼费用,因为它们有活动资金支持,但是对于大多数热衷参与环境保护的公民,他们的收入每个月就是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此高额的诉讼费用公民是难以负担的。

在时间成本方面,首先公民作为原告需要在起诉前收集证据,需要收集被告的基本信息、被告污染环境的证据等,在收集好证据后还要去管辖法院立案,仅仅是这些程序就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其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众多公民的利益,并不是开庭审理一次就可以审结的,法官需要多次开庭了解相关情况,这要求公民必须多次去法院参与庭审,这也消耗了大量的时间;最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适用普通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④普通程序是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法官审理这类案件至少都要几个月才能审结,如果案件复杂甚至有可能延长审理期限,对于公民来说这无疑是漫长的等待,也消耗了大量时间。综上所述,无论是在金钱成本上还是时间成本上公民都难以负担,诉讼成本偏高导致了公民不敢诉,望而却步,这样一来不利于公民参加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丁延松:《法治目标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山东:《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3期,第110—114页。

[2]占善刚:《民事证据法研究》,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3]朱奕:《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比较》,《科教文汇》,2007年22期,第1页。

[4]黄慰:《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异同辨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34期,第256—257页。

猜你喜欢

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环境法
环境负外部性的环境法新解析
环境法伦理基础的审视与抉择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存在问题及对策
基于环境法对消除代际外部性问题的思考
治不胜治的雾霆:问题驱动型到预防回应型环境法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