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
2018-09-01达娃包建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达娃 包建华
摘 要: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财产利益突出,侵权方式复杂多变,双重法益受损。而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立法模式过于分散、专门法律原则缺位、民法救济机制不完善、《民法总则》第111条有待细化等不足。我国有必要制定以个人信息权核心的统一立法;确定专门的立法原则;细化《民法总则》111条。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立法保护;《民法总则》111条
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特殊性
在以信息化為本质特征的网络时代,自然人的人格正被越来越多地体现为表征本人特性的数字或者符号,即“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则是自然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学理上,个人信息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信息决定权、信息查询权、信息变更权、个人信息删除权、信息封锁权和报酬请求权。与传统的个人信息权相比,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具有如下特殊性:
1.财产利益日益突出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财产利益更加突出。传统的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更侧重于保护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法律应更多地保护其人格利益。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权体现的商业价值与财产性利益日益突出。法律如何规制其突出的财产利益是新形势下,个人信息权出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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