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修改
2018-09-01孟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特征
孟蒙
摘 要:《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999年、2004年两次修正,并经2005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至于现状。2013年12月28日,《公司法》经过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①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不强制实收,不登记实收资本,无需验资;②无首期出资额的限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无剩余出资年限的限制;③无货币出资至少30%的限制;④无出资方式的限制,非货币出资无评估强制要求。⑤但书: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要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司法;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范围及其主要特征
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狭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竞争等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与其他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无形性。如专利权所有人在转让权利时,标的并非专利产品本身,而可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或制造专利产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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