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损害赔偿责任比较研究
2018-09-01黄华宸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摘 要:1998年3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起草的研究和讨论工作,该小组委托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分别承担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2007年正式颁布《物权法》。《物权法》首次以法条形式对占有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其中《物权法》第244条有关无权占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却在其中几经修改。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无权占有制度的功能和各国不同的立法来阐述该责任承担方式的变化原因。
关键词:占有;无权占有;损害赔偿责任;严格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未将“占有”作单独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在颁布《民法通则》之时并未认可占有在物权中的特殊地位,将占有视为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物权法》的颁布直接确立了占有制度在物权中的重要地位。从1998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展物权法起草工作,到2007年《物权法》历经7次审议才得以通过,可见其确立过程之艰难。在对比其数次草案关于占有的规定笔者发现,在正式颁布物权法之前,草案中对于恶意占有损害赔偿责任一直采过错原则,移植自德国关于恶意占有的相关规定,但在物权法颁布之时,《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直接确立了恶意占有人的严格责任,由此引发笔者深思。
二、罗马法的无权占有制度考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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