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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保单质押可行性探究

2018-09-01赵昌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律

赵昌林

财产保险除保障功能之外,是否具备相应的融资功能?这一问题使得“财产保险保单是否可以被质押”具有探讨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

一、财产保险保单质押依据与现状

(一)法律、司法态度、监管规定

(1)在法律层面,《保险法》并未明确允许或禁止保单质押,仅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以一种被动的方式确认了人身保险保单可以被质押。但此种立法方式导致立法含义不明,可被理解为无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的保单均可被质押,仅特殊人身保险保单的质押需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置条件,其他保单质押时依照一般质押程序进行即可。

(2)在司法态度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中表示了否定态度,但本文件发布于1992年,是否仍有参考和指导作用有待商榷;另外,现代保险业飞速发展,业务模式更新,投资型财产保险保单质押、农险保单质押均已突破了该文件的限制,司法层面对是否仍坚持该观点并未表态。

(3)在监管规定层面,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保单是否可被质押,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间接地表明了监管机构认为可被质押的保单仅为“长期寿险”,将其他类的人身保险保单和财产保险保单统统排除在外。

(二)业务开展现状

1.投资型财产保险保单质押

虽然法律及监管规定对于财产保险保单质押迟迟未予认可,但投资型财产保险保单很早就已引起关注和探索,目前已出现含有保单质押条款的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被保监会许可的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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