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改编影视的著作权研究
2018-09-01余萍杨博宇李嘉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余萍 杨博宇 李嘉伟
摘 要:近年来网络畅销小说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数量不断攀升,文学作品原作者与影视作品权利归属方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纠纷主要集中于改编权行使的限度问题、改编权行使与人格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网络信息传播权等问题。
本文首先对文学作品改编权的内涵和范围进行界定,然后针对无权改编、过度改编、改编权与人身权利等问题的焦点进行依次分析,明确文学作品改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要点;然后以两个改编典型案例进行实例分析;最后针对此类问题的法律风险规避提出自己的建议——合同中明确版权使用期限和范围、合同续约的优先权、完善署名权细节规定等。
关键词:文学作品;影视;著作权
一、改编权的性质界定
改编权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具体权利项,从分类来看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之一。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定义是“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在《著作权法》的修改稿中,进一步限定了“改编权,即将作品改编为除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种类或者形式的新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在1991年《著作權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八)项中规定:“改编,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改编权作为财产权利的一种,其既可以由原文学作品的作者行使,也可以由作者授权给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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