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与完善
2018-09-01顾增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程序
顾增瑜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专门篇章形式规定了“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初步构建起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但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单一、适用条件不明,同时也缺乏配套执行制度。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尝试与探讨,希望能引起社会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应用的关注。
关键词: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程序
一、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对象单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为经法定鉴定程序,实施了暴力的危害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免除刑罚的精神疾病患者。这里所提到的精神疾病患者,必须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此外,对处于正常状态施加危害行为,但在诉讼时因出现精神疾病而不再具备受审能力的人,无法执行刑罚或者无法继续执行刑罚的情形同样也不在《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对象当中。
从侵犯法益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情形,由此可见,对于造成公民人身轻伤害、侵犯公民财产或危害社会秩序却没有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等情形,也不得对行为人实施强制医疗程序。另外,“严重危害”的措辞过于简单、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可操作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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