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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虚假陈述以及其损害赔偿额

2018-09-01王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王娟

摘 要: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虚假陈述,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应予受理”,这一规定,使得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寻求法院司法救济有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违法性

一、概述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虚假陈述是指“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其表现方式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信息披露不真实。

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或信息公示,是指证券發行人在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其经营、财务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开,以供证券投资者作投资参考。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需要分析研究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判断,然后做出理智、准确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和投资决策,任何虚假的信息披露都使投资者失去分析的客观依据,干扰投资者正确判断,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进而影响到证券市场业务的正常进行。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而虚假陈述的特征就是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虚假陈述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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