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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

2018-09-01蒋运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区分

蒋运军

摘 要:《刑法》将犯罪行为规定了若干罪名,但是有些罪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和混淆。笔者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认识区分进行探讨,这两项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都很常见,但对其如何区分也一直被关注和探讨,对此笔者首先简单介绍两项罪名和区分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客观性为三个构成要件对两者区分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实务中区分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困境和出路。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区分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概述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刑法》条文中对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都有定义表述,定义实际上已经确定了兩罪定性要点,因此定义也是我们进行犯罪区分重要依据。职务侵占罪在我国有着明确规定,指包括公私企业和各种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行为。盗窃罪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下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意义

关于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一直以来都在进行理论研究,因为适用何种罪名关系着刑罚执行,因为盗窃罪最高刑罚是无期,而实践中犯罪行为本身就存在复杂性,究竟定性为何种罪名不但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也关系着法律权威性。

二、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要点解析

《刑法》中构成要件虽不是法条中明确列明的,但在理论研究以及对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都起到重要影响,在罪名区分上也可以从犯罪构成角度来分析,以下笔者就从犯罪构成角度对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进行区分。

(一)犯罪主体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主体指公司、企业和单位工作人员,虽然对企业性质没有指明国有或私有,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即国有企业中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主体不应当包含在内,而是要按照贪污罪进行定罪量刑。而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人行为能力要求来看,只要年满16周岁就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的区分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财物,基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主体与被侵害单位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在这种信赖关系指向下,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具有相对特定性;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公私财物,由于犯罪分子可能盗窃的是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的财物,所以具有不特定性。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分

犯罪客观方式是对犯罪行为表现方式描述,因此大多数犯罪客观方面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中犯罪客观方面也是最核心要素,即是否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自身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行为人主要犯罪条件;盗窃罪的行为手段则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虽然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中也包括秘密窃取,还包括侵占、骗取等手段,但都是在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下做出,这也是与盗窃罪之间最显著区别。

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

(一)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上文提到两罪区分中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是核心要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以聚焦这一条件进行司法认定,而关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也存在着困境。

首先,行为人的便利是否与职权直接挂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利用职务便利应当指的是其因个人在单位职务享有职权而获得了对某项财物的便利,但现实中经常发生一些因委托而产生的侵占行为,例如公司财务人员委托司机将收回货款交回单位,司机侵占该货款,在现实中此类问题多有发生。此种行为是否能够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必须以对财务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为前提,这里说实际占有和控制主要为了强调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职务便利中并不总是实际占有,而是以控制方式享有职务便利,尤其是当前财务管理的网络化或者数据密码等形式本身就是一种控制。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享有职务职权和相应便利条件,但没有利用,也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例如公司财务人员,如果是以职务职权安排会计人员调拨钱款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的职务侵占罪,如果是以私自撬锁的秘密窃取方式取得钱物则应认定为盗窃罪。

再次,职务便利在现实中有时并不由一人所有,对于两个或者多个管理人员共同有职权进行管理的财物,而其中一人实施秘密窃取方式的行为认定也是难点之一,因为职务侵占也有秘密窃取这种行为方式,对此种行为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也成为了困境,这种情况在许多大型企业单位更为普遍。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出路

针对上文提出的区分难点,笔者认为应当将问题进行细致划分,首先,对利用职务中的便利的,我们不应当狭义的将其限制为长期所享有的职权,因为在单位常常会因临时任务而赋予员工临时职权,例如财务人员与司机之间的委托,如果财务人员代表公司并获得公司许可,则可视为司机取得了相应职权,其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职务侵占罪,反之则不然。其次,在对行为人定罪中除了要考虑是否具有职务便利,更重要的是考察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这一便利,只有“利用”才是核心和重点,包括上文提到的多人管理下一人实施侵占行为的也要以“利用”为核心进行衡量,对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进行关联性分析,如果秘密窃取也是利用了职务便利中的信息、资源和条件也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四、结语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有重要意义,尤其作为司法实务人员更要加强理论研究,准确认识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分,从法理角度去探究两罪的区分。本文所做研究较为浅显,旨在起到抛砖引玉作用,希望引起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对该问题作出更深入和系统研究,提出更有效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方法。

参考文献:

[1]李艳林.李某某盗窃案——在秘密窃取本单位财务情形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J].智富时代,2017(01):173-173.

[2]阮齐林,温建康.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比较研究[J].人民检察,2017(0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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