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2018-09-01郝雪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4期
摘 要: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辩护制度作为重点加以完善,赋予了律师较多的权利,但在辩护方面仍面临着律师的辩护质量低,难以保证刑事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刑事辩护”往往成为了“形式辩护”。造成律师辩护质量低的主要原因是,证人和鉴定人出庭率低、庭审形式化、律师准入门槛低、律师面临的执业风险大、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等,因此要从法律援助范围、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实质化、律师准入门槛、律师执业等方面着手,实现由“刑事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刑事被追诉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转变,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有效辩护权。
关键词:刑事辩护;形式辩护;有效辩护;司法公正;人权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到,要完善补充侦查制度、完善公诉机制、完善庭前会议、规范法庭调查程序、完善法庭辩论规则、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等一系列要求,而这一系列的要求其最终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的存在,尤其是能为刑事被追诉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遏制公权力的滥用,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对刑事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辩护制度作为重点加以完善,赋予了律师较多的权利。但不能否认我国的辩护制度仍然存在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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