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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2018-09-01李东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王宝强婚姻关系司法解释

李东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人们对有情人的美好祝福。然而,当爱情不在的时候,又不可能是“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那么,财产该如何分?

马蓉与王宝强的离婚案风云再起,马蓉起诉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剑指王宝强持有公司的股权。面对这种婚后财产分割的巨大烦恼,部分明智之士在为“傻根”王宝强感到悲催的同时,也会为自己暗暗窃喜:我的财产是婚前财产,我已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让一切觊觎我财产的人都“望财兴叹”去吧!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婚前财产就一定是你的个人财产,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吗?

因此,弄明白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很重要。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财产类型呈现出复杂多样性,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常常混同,所以两者的区别并不简单。

《婚姻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样,《婚姻法》也列举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正因为财产的复杂多样性,《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不能穷尽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留下了一个兜底补充性条款,以待以后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去解决。

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没有错,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对婚前财产做了补充性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什么意思,比如婚前你和朋友合伙出资成立公司经营,你出资50万元占30%股份,这30%股份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错,但自结婚后即使是婚前所持有的股份,在离婚时也可能由于婚后的经营管理而导致增值部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再考虑企业的增资、配股、转让、再投资等资本管理和运作因素,将会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更为复杂。

对此,一般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等方式进行风险防范。夫妻财产协议,就是指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对其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做出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因此,只要夫妻之间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哪些归个人、哪些归共同”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是保护其约定的。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而言,即使签署了协议,在内容上也不应局限于婚前财产的简单界定,而应当对婚前财产的转换物和经营管理增值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还有其他一些资产投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卖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黄金和字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及艺术品投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其收益也倾向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的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此外,还常常有人认为,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会随着夫妻生活的年限增加,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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