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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先驱

2018-08-25陈晶敏

西部论丛 2018年4期
关键词:晋国法制意义

【摘 要】 晋国的法制是春秋时期法家思想的源头,晋国曾经数次制定和修改法律,颁布了成文法典,其立法活动顺应了形势的变化,代表了进步势力的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晋国 法制 意义

晋国是我国春秋时期的重要诸侯国,是长期称霸中原的超级大国,其政治、军事、文化制度辐射周边,对当时各国有着深刻的影响。晋国在长期的内战、对外战争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治思想,不仅影响了当时周边各诸侯国,而且在三家分晋后,三晋各国先后开展变法运动,璀璨一时,为秦国商鞍变法提供了借鉴。晋国及三晋的法治思想,是法家思想的先驱,对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有重要的意义。

一、晋国法制产生的背景

晋国的立国具有不同于其他诸侯的特点。夏商之际,晋南是人类活动的重要地区,也是王朝统治的关键区域。这里也是保留夏朝传统最多的地区,又因为山西境内戎狄部落林立,民族关系十分复杂。晋国立国时,周王命唐叔虞实行“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治国方略,“夏政”与“戎索”是晋国最早的法制规范,同周礼一起,指导晋国君臣的行为。

晋文侯之后,晋国经历了长达六十多年的内战,期间有五位晋侯被杀,一位被驱逐。在长期的残酷斗争中,作为行为规范的周礼被破坏殆尽。晋献公即位后,吸取了晋国内乱的教训,采用了士蒍的计策,杀尽桓庄二族,“尽逐群公子” ,同时将自己的儿子重耳、夷吾驱逐出国,使晋国变成了内无公族的国家。在全新的形势下,之前的习俗和法规已不再适合当前的需要,新的法律亟待出现。

晋文公即位后,晋国击败楚国,成为中原霸主。为了维护霸权,同时,也为了不断调整国内各家族势力消涨带来的形势变化,晋国必须不断推出新的法律。在几百年的历史中,晋国及三晋不断变法图强,既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又对周边国家及后人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二、晋国法制的发展

晋国的立法活动十分频繁,从叔虞封唐,到三家分晋,立法不断,特别春秋时期,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制定修改法律。晋国的立法活动随着晋国与戎狄的战争、晋国与诸侯国的斗争、公室与卿大夫的斗争、各家族之间的斗争形势变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一)晋国立法活动的萌芽期

从叔虞封唐、晋国立国到晋文侯在位时期,是晋国立法活动的萌芽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律和道德没有明显的区分,国君和贵族主要依靠周礼和习惯来治理国家。“夏政”没有象周政那样浓厚的血亲观念,严明赏罚是夏政统治社会的工具。同时,晋国作为西周封国也必须遵守西周礼制,所以叔虞之法仅具法律的雏形,是与道德礼法混杂在一起的,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但在大多数时期,指导国家活动的,仍是周礼和其他制度。

(二)晋国立法活动的奠基期

从曲沃代翼到晋献公在位时期,是晋国立法活动的奠基期。曲沃代翼期间,连续五位晋侯被诛,一位被逐,严重动摇了西周礼制在晋国的地位。晋献公派士蒍制定新法,即士蒍之法。士蒍之法的具体内容后人已无法知晓,但我们可以从后人的评价中略知一二。《国语·晋语八》中,訾祏对士蒍任司空后有评价说:“子舆(士蒍字)……为司空,以正于国,国无败绩。”从中可知,士蒍之法具有整顿朝纲的内容。再者根据献公灭公族事件发生后立即制定法律来判断,士蒍之法可能含有对公族打击、加强君权的内容。

(三)晋国立法活动的发展期

晋文公即位后,面对的是内忧外患的局面。为了稳定国内局势,增强晋国军事实力,晋文公在被庐举行大蒐,整编、检阅军队,作被庐之法。被庐之法受郭偃的影响较大。这是晋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被庐之法的第一个内容是加强对官吏和贵族的管理,强化君主权力。《汉书·刑法志》引应劭云:“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商君书·更法》:“郭偃之法曰:‘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某(谋)于众。”国君做事不与臣下相谋,明显提倡君主独断,郭偃之法就是执秩之法,郭偃之法明确提倡君主独断,主张加强君权。

被庐之法的第二个内容是规定了尚功、尚能的任人原则。《国语·晋语四》记载:“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债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定方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崇贵,赏功劳,事耈老,礼宾旅,友旧故。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舍、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可以看出,晋文公用人既有“亲亲”,也有“唯贤”,但仍以“亲亲”为要。但给异姓贤能开辟了被擢拔的道路,尚功、尚能的任人举措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种特色一直被晋国沿用。

(四)晋国立法活动的异变期

晋国法律的发展是指在公族与卿族的斗争中,晋国法律延续了尚功、尚能的法律特色,并进一步发展,从而产生了异变。

晋襄公即位后,晋国卿族的力量开始迅速增长,公室大权逐渐旁落。晋侯并不甘心,力图维护自己的权力,公室和卿族间斗争剧烈,灵、成、景、厉时期斗争进入了白热化阶段,法律制定或废弃就是两者斗争的表现之一。

赵盾执政后,废弃了加强君权的被庐之法,制定了赵宣子之法。总体来看,赵盾之法是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打击异己的。但赵盾之法是晋文公頒布被庐之法后的一次大的法制变动,它确立了以卿族利益为主体的政治体制,开启了异姓大夫专政之端。

赵盾死后,晋景公为收回君权,使士会聘周,士会学习周礼后回国,“修执秩之法以为晋法”,后称范武子之法。范武子之法制定后,赵盾之法被废除。范武子之法内容已不可考,但它是以加强君权的执秩之法为蓝本,参考了周礼内容而制定的,其内容很有可能具有加强君权的性质。

晋厉公时期,国君与卿族斗争激烈,最终厉公被弑,悼公回国即位。为加强君权,调和国内矛盾,晋悼公“命士渥烛为太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空,修士蒍之法。”这两部均为加强君权的法律,新法也增加了新的内容“兴旧族,出滞赏,必故刑,赦囚系,宥间罪,荐积德。”通过实施新法,君权得到了一定加强,也形成了君臣上下和谐的局面。

公室与卿族的斗争促使了晋国法律的不断发展,但以上法典仍是处于诸法混杂的局面,而且法律仅为统治阶级内部适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五)晋国立法活动的成熟期

晋国法律的成熟时期,是指在公室和卿族的斗争中,卿族获得了稳固的地位,制定了三晋地区第一部成文法――范宣子刑书,并将范宣子刑书公布于晋国,从而摆脱了晋国法律诸法混杂的局面,打破了法律的私密性和神秘色彩。

晋国卿族在与公室的斗争中,卿大夫们取得了政治上的绝对优势,通过颁布成文法确定自己执政的合法性成为卿大夫的强烈要求。在灭掉栾氏后,范宣子制定了刑书。范宣子刑书主要脱胎于赵盾之法,极有可能是赵盾之法的刑法部分被范宣子所采用,体现了卿大夫们专政的要求。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夫赵鞅和荀寅率领晋国军队在今河南中北部汝水之滨修建城防工事,同时,向晋国民众征收“一鼓铁”四百八十斤,“遂赋晋国一鼓铁,铸范宣子刑书于鼎。”这是晋国法制制度革新史上的一件大事。鼎,本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晋国把范宣子刑书公布于鼎,就是为了获得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范宣子刑书由此发生了质的变化,维护旧贵族尊严和权势的礼被打破。刑法的神秘性消失,晋国法律走向了成熟。

三、晋国法制史的意义

纵观晋国的立法进程,我们不难看出,晋国的法律逐步体现了进步阶层的利益、底层人民的诉求,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的制定要体现时代的脉搏,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代表时代进步的方向。晋国立国六百年,期间多次立法修法,反反复复。但最终,代表新兴阶级利益的《范宣子刑书》,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开于广大民众面前。

二、法律的制定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商周时期,法律是统治阶级奴役人民的工具。法律被藏于秘府之中,由贵族掌控,从不对民众公开。遇到矛盾则以贵族的利益为准进行解释,具有神秘的色彩。晋铸刑鼎后,第一部成文法诞生,法律不再是贵族的专利,人民都能依法行事。这告诫我们,法律条文的制定要公开、公正,才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参与性。

【参考文献】

[1] 李孟存,常金仓:《范宣子刑书探微》,《山西师院学报》,1983 年第 1 期。

[2] 杨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订版),中华书局,1990 年

[3] 徐元诰:《国语集解》(修订本),中华书局,2002 年

[4] 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 年

作者简介:陈晶敏,女,汉族,山西省曲沃县,1984年3月,研究方向为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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