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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卦中的诉讼观念及问题
——以匜铭文为参照

2018-08-24刘严

江淮论坛 2018年4期

刘 严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北京 100872)

一、讼卦中的诉讼观念

先引讼卦文本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九五,讼,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裭之。

关于讼卦所论的内容,古今注家均认为是争讼之事,其中反映的诉讼观念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诉讼的成因:诉讼双方的诚信被阻塞而无法实现。卦辞中的“有孚窒惕”即是此意。

第二,对待诉讼的态度:诉讼是危险之事,因此应追求无讼。卦辞认为“中吉,终凶,不利涉大川”,意思是说涉身诉讼亦应及时中止才能获吉,如果坚持争讼到底,必会导致凶险的后果,即以诉讼之事如同大川一样危险,不宜轻易涉入。爻辞对这一观念也反复提及,初六“不永所事”,即是中止当前的争讼状态,所以最终可以获吉。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强调回到原来不争讼的状态而保持不变,则能够在争讼这一危险之事中免凶而获吉。九二“不克讼,归而逋”,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无论将“不克讼”解作主观的“不能讼”,还是客观的“不胜讼”,“归”与“复”指的是放弃诉讼或改变争讼心态,恢复到原本“无讼”的状态。这些都体现了对无讼的追求。

第三,实现无讼的方式:一是卑不抗尊。六三可以免凶获吉的原因在于“食旧德”,而“食旧德”的最核心内容即是“或从王事,无成”,意为顺从王意而帮助成就其事,不应夸耀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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