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2018-08-23吴权道
集装箱化 2018年7期
关键词:规则
吴权道
(续第6期第26页)
2 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运输合同载明将载于舱面且实际载于舱面的货物,即舱面货运输下的责任制度依据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确定。自《汉堡规则》开始,国际公约对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均作出特殊规定。本文结合《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和相关国家立法,从舱面货是否合法、提单是否载明舱面货运输以及集装箱载于舱面的特殊性等角度入手,探讨舱面货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2.1 舱面货是否合法
2.1.1 合法舱面货的责任规制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可依据其与托运人的协议或航运惯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货物载于舱面,并且对因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汉堡规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免责。
2.1.1.1 承运人对合法舱面货免责的原因
(1)合法舱面货符合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协议或航运惯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合法性是承运人得以免责的基础。
(2)舱面货运输所面临的特殊风险是一种固有风险,即使承运人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也无法避免;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赋予承运人免责的权利,以适当保护其利益。
(3)如果不对合法舱面货作承运人免责的规定,可能导致运价异常高昂或承运人不接受此类运输的委托,这对托运人而言显然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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