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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2018-08-22刘艺琛孙彬罗皓楠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制度

刘艺琛 孙彬 罗皓楠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举出证据予于证明的责任。所谓所主张的事实,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据以提出要求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的事实。法院审理案件,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

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是法院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根本依据,也是决定审判结果的关键。民事诉讼证据的关键性决定了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至关重要的地位。为此,我国民事诉讼对举证制度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举证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尚待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1.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未规定当事人未履行举证义务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导致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弱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我国法律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举证责任,将直接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就导致当事人认识不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过分依赖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在当事人不举证的情况下,为了查清事实不得不主动调查取证,这种做法显然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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