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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于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保护

2018-08-22顾瑛瑛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经济法

摘要:弱势群体若要在持续变动的社会环境下得以生存,宏观力量给予他们的辅助绝对不容忽视。从当前情况来看,经济法就是国家所使用的调节方法中的一种,经济法可以起到相对完善的保护作用。针对此,下文将从分析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定位开始,逐渐对维护观念和维护手段展开了深入的探究分析。望文中内容能够为经济法以及社会转型期的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切实可用的理论思路。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

引言:

每个国家都需要在不断调整的情境下得以发展,我们国家也是如此。中国综合国力渐强,但从整体情况来看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尽早实现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对于国家未来的发展速率而言具有切实的质量提升价值。但转变社会形态明显会对社会中现有的各个产业造成一定影响。部分能够跟上时代发展节奏的企业可能会得到更好的发展途径。而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便也有可能面临破产。简言之,在社会结构的变动下,弱势群体的出现实属必然。但对于结构变动而产生的弱势群体,国家并未选择旁观,而是逐渐通过经济法来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直至再度辅助其建立经济能力。故针对此,文章所选定的以经济法为视角的保护性研究,便具有研究价值。

一、社会转型期中弱势群体的定位原则

弱势群体的存在必然属于“相对而言”的状态,也就是说其经济状况和整体生活状态相较于社会中的其他人,明显处在弱势状态中,我们便称拥有相似特征的人为“弱势群体”。查阅多篇文献后发现,我们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定位始终都处在变动特征下,即弱势群体以社会对比作为属性。社会活动形态变动,弱势群体的定位便随之变动。而为了能够以更加清晰的思路对经济法进行研究,文章将把弱势群体定义为“社会资源分配环境下,综合生活质量较低、经济能力极差、生活压力承受能力极弱的人群”。一般而言,虽然国家并未按照固定的条文严格限定弱势群体的判断条例,但人们往往通过社会意识和社会经验,便能够判断生活中哪些人真正属于弱势群体。

在社会转型期间,弱势群体无法正常的生活,人们衡量正常的规则分为多种,或是一日三餐吃饱穿暖,或是拥有稳定住所与工作,而这些正是弱势群体所不具备的。正常的家庭在日常生活中占有主动地位,即对生活和社会资源有所需求时,他们便可以主动进行消耗。而弱势群体仅能在随机情况下使用社会资源,且多数情况下,弱势群体中的个人不具备改良这种现状的能力。以上便是在中国社会中,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基本定位规则。

二、如何应用法律对社会转型期内的弱势群体进行维护

(一)调整观念,转变固化思维

当前社会中少部分人对于弱势群体的观念即为:“自作自受”、“愚昧无知”。这种观念明显错误,且并不尊重公民人权。在这种社会条件背景下,虽然拥有不正确思想的人占少数,但这些人所给出的言论而造成的影响却极为恶劣。身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并不一定不想要改变,每个层级中的人能够调动的社会资源都极为有限,一般小康家庭也不能做到随时调取大额度的资金资源。弱势群体因个人因素限制,其能够在社会情境中做出的输出性行为极少。因此即使他们与平常人付出相同的努力,他们能够获取到的回报也十分受限。故针对此,国家必须要通过法律所具有的权威性监管特质,呼吁和管制每个公民都要给予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正确的观念保护。实际上,对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也能够促进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整体运转效率与国内经济产业的运行状态密切相关,而产业运行状态受劳动力和技术因素的双重影响。当社会弱势群体可以在正确的保护范围内践行自己的工作价值时,国家应对弱势群体所输出的资源也可以大量减少,甚至可以直接转变形态,令弱势群体的工作能力直接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辅助作用力。因此对于国家而言,利用权威法律转变固化思维加上调整观念,便能够达到相对完善的维护效果。

(二)树立规则,重塑基本理念

经济法在对弱势群体进行维护时,如若仅通过浅层次的监管,并不能突出根本性的维护原则。因此国家以及相关法律的运行可以遵循几个规则而执行。首先,法律的维护必须要做到完全公平。公平是法律运转的基本原则,法律执行只有做到完全公平,才具有实行价值。故法律价值的输出务必要做到尊重社会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不克扣、不剥夺任何公民权利,对待弱势群体要同对待普通公民一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扶持其尽早进入正常运转的阶段。其次,法律的维护需要尊重社会发展理念。在社会转型期内产生的弱势群体虽然具有弱势特征,需要国家进行扶持。但扶持进程中不能忽略其产生的原因,即需要依照社会和国家发展的整体需求与理念进行维护。不能因需提升维护效率,便违背了社会转型发展的整体目标。

三、利用经济法实现高度保护的可选路径分析

(一)以就业为视角

当我们以经济法为视角时,针对弱势群体的定位特征,国家应该将第一扶持路径直接放置到就业层面。对于成年人来说,就业是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的重要途径。因此国家应该适当调整经济法的具体内容,例如针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弱势者,设定不同的就业规则。国家也可以设定专门的就业平台,以经济法作为法律保护,一方面为残疾以及残障人士提供专业的就业条件,另一方面也能够利用经济法为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就业保障。从国家就业形式来看,直接要求弱势群体进入到社会就业岗位中显然不现实,因此国家也可以适当开设一些就业能力培训基地,根据不同弱势群体的身体状态和个人能力倾向设定不同的培训课程。当其拥有相对专业的就业能力时,再投入到就业环境中便能够真正的成为社会劳动力,也直接提升自身的社会认同感。

(二)以教育为视角

一般而言,社会转型期期间所产生的弱势群体都具有密集特征。即在一些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的区域中,弱势群体的整体数量往往比较庞大。且这些乡村区域中的弱势群体基本都以年老者和儿童为主。针对此,国家便可以先大力扶持工艺事业的发展,邀请更多的社会公益群体进入到乡村中发展针对于儿童的教育事业。而国家则需要利用经济法来制定全新的入学制度、大学生学贷制度等。继而以全方位思路保障弱势群体中的少年以及青年人能够在正常条件下完成学业,直至成为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成年人。

四、结语

综上而言,在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弱势群体,国家并非要持续对其进行资源补给。而应该适当从其他的角度鼓励弱勢群体参与就业。在这其中,国家所需要做的就是充分利用经济法中的保护性原则对就业行为进行维护,以免社会弱势群体进入到就业空间后遭遇不公平现象。同时也需要利用经济法扶持部分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尽可能从长远角度调节弱势群体的发展能力。这样才能以最大优势发挥经济法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宋贞.论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01):79-80.

[2]冯辉.紧张与调和: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实质公平——基于相关法律文本和问题的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6(12):22-32.

[3]曹胜亮.社会转型视阈下经济法价值的实现理路研究[J].政法论丛,2016(03):137-146.

作者信息:顾瑛瑛,女,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工作单位:上海长濑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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