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功能互补效力
2018-08-22吴霄峰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关键词:经济法
摘要:经济法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观市场层面,民商法触及社会底层的微观交易环节。其立法体系、目标、立场、对象、方式、执法条件等诸多差异性决定了二者必然存在的互补关系。为了进一步解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功能互补效力,本文从立法层面、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以及法律责任追究功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便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功能互补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立法層面所产生的互补性
(一)价值取向的互补性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立法本位,在于强调保护个人利益,能够有效调动社会群体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以期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促进商业发展。但是如果仅以个人目标为社会发展前提,其集体利益价值则难以衡量。因此,经济法对于民商法的互补性体现在了从微观视角到宏观价值取向的补充。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本位,更加强调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稳步运行。任何个人利益需要界定于国家利益的边界,在不影响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其价值取向的正面性。因此,经济法补充了民商法的价值本位缺失,协调了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利益价值取向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能够在个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协调和促进社会共同目标的实现。
(二)本质功能的互补性
立法层面的差异也会最终体现在本质功能的不同,且产生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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