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约谈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8-08-22张志锋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摘要:2002年税务领域首次尝试行了政约谈制度,在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效果之后,行政的各个领域都开始引入尝试这项制度,但至今为止我国法律规范中却一直没有明文明确行政约谈的法律性质,这使得学术界一直对相关概念处于争论状态无法得出统一结论。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试图从过程性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来对行政约谈行为进行剖析,以期对行政约谈制度做出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约谈;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过程性事实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4月11日上午,无锡市工商局联合市公安局对美团、饿了么、滴滴三家外卖平台进行了约谈。事情的起因是无锡市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美团、饿了么、滴滴三家外卖服务平台通过强行下线手段迫使商户在在外卖服务平台之间做排他性选择,严重侵害了商户的自主选择权。约谈会议上,无锡市工商局责令相关平台立即采取停止实施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协助、配合执法部门展开相关执法调查。 至此,无锡工商局的约谈行为结束。但是却给我们留下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困惑,所谓的行政约谈,究竟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行为?
行政约谈发展到目前,似乎成为了一种颇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处理市场问题的方式方法。中国的行政约谈制度最早源自于2002年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约谈工作的通知》。在此以后,随着约谈制度被越来越多领域的部门所采用,不断地发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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