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2018-08-22邓鹏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1期
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对电子数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目前国内缺乏对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规则,导致事物操作混乱。从电子数据的基本特性出发,对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规则体系进行论证,同时应当以整体的角度出发,在电子数据的地位与各个证据形态之间形成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电子数据、民事诉讼、审查判断
2016年9月最高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混乱局面。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实务中电子数据的在性质,作用,收集以及电子数据证明力方面存在混乱的局面,操作不规范,运用规则不明确,因此有必要明确电子数据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明规则,进而解决其地位与证明力等一系列问题。
一、电子数据概述
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即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形成的证据。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科技依赖性。所谓科技依赖性主要体现在电子数据的产生和存在必须依赖网络设备等电子介质,并以此为载体来体现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二是无形性。电子数据主要是通过编码的形式来进行运转的,不同于其他证据可以用肉眼看得见,电子数据是看不见、摸不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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