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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管理实施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差异问题的探讨

2018-08-22张孝春

财会学习 2018年22期

张孝春

摘要: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与企业有关的经济业务事项,不得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负责和所有者权益。当证券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例与会计的该项职能互相影响,间接导致法人主体虚列、少列资产时,如何有效解决潜在风险,并从源头进行防范,是每个财会从业者都应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证券管理实施细则;企业会计37号准则;差异与对策

一、证券管理实施细则及37号准则规定

(一)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权益性证券是指证券发行主体向证券公司采购劳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证券公司为发行主体发售证券并代收代付募集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证监会对首次发行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所涉及的承销费用处理都有详细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证券主承销商收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应首先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验资完成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两项管理细则都要求所有募集资金先存放于证券公司专户,再根据相关协议将扣除中介费后的净额划至发行主体。据此,将两个原本不同的经济事项合并为一个经济事项进行处理,为后期的财务处理留下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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