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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反腐败斗争

2018-08-21李纳珂

文教资料 2018年4期
关键词:反腐败

李纳珂

摘 要: 中国共产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发动了一次大规模的惩治腐败的群众运动。各级党政监察系统和各种群众监察组织相继成立,查处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建立了“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充分体现了群众路线在反腐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反腐败 群众运动 中央根据地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不断胜利使得部分共产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产生了享乐贪念,苏区党和政府中的官僚贪污腐败等现象日益突出,为肃清这种恶劣习气,中国共产党决定在中央苏区开展一场反腐群众运动。这场运动从1932年2月开始,历时2年有余,“严厉地惩治了党内的腐败分子”,强化了广大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成就了一个“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1]。

一、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反腐形势

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在革命形势不断好转、根据地不断扩大的同时,个别共产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的革命意志开始发生蜕变,再加上红色政权初建,各项法规制度不健全,各种贪污浪费、腐化堕落、官僚主义等现象随之涌现。有些党员干部“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机关费用浪费严重,“一乡每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2]577;瑞金县苏维埃一个机关在一个月内用白纸竟达200多元,“有一个区政府每月的信封用了2900个,吃仁丹一个人一天吃了8包”[3];有些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作风浮夸,生活腐化,戴金戒指、金手表,有被斥为“马上的文化部长”和“吃洋参炖鸡子的军事部长”的,有消极怠工而被人们戏称为“睡梦沉沉的苏区书记”。

这些现象虽然是少数人所为,但影响极坏,危害甚大,不仅加剧了中央苏区的经济负担,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同根据地人民群众的关系,甚至危害到了红色政权的生存和发展。“神圣苏维埃,岂容弄腐败”,为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证苏区建设和革命战争的进行,中国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决心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在中央苏区发动一场深入持久的反腐败运动,以净化革命队伍,推动革命战争。

首先,营造舆论氛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机关报《红色中华》为舆论阵地,开辟了“红板”“黑板”“反贪污浪费”等专栏,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报道,深刻揭批贪污浪费和官僚腐化现象,痛斥腐化堕落行为及其对革命战争的影响,大力宣传党的有关政策和法令,号召苏区广大干群坚决同各种贪腐行为做斗争。

1932年3月2日,项英在《红色中华》上发表了《反对浪费严惩贪污》的文章:“谁要浪费一文钱,都是罪恶。若是随意浪费,那实际是破坏革命战争。至于吞没公款、营私舞弊等贪污行为,简直是反革命的行为”,对于这些破坏革命战争或反革命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驱逐各级政府中的贪污分子出苏维埃。对于一切浪费经济,特别是贪污分子,都要给以严重的惩办”[3]。许多党的领导人都曾在《红色中华》发文或其他场合讲解腐败现象的危害,号召工农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

其次,制颁法规律令。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反腐败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制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标志性的廉政文件,其中针对苏维埃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公共团体中的工作人员的贪污问题做出了严厉的规定:“(1)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3)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4)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该训令还规定:“凡犯上列各项之一者,除给规定的处罚外,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者一部,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4]。

再次,严格依法查办。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毛泽东在大会报告中强调:贪污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必须在苏维埃系统内开展无情的斗争,“必须以最大的警觉性与极严厉的手段,开展反官僚主义的反机会主义的斗争,来洗刷潜藏在苏维埃内部的阶级异己分子,及一切不良的分子”[2]353。在中國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的发动组织下,中央工农监察部迅速发出指示,开展反贪腐败斗争既是执行苏维埃一切战斗任务不可分离的重要部分,又是“残酷的阶级斗争之一种”,要求必须迅速发动群众对这一现象进行严厉打击,严格依法惩治。于是,重拳打击腐败行为的群众运动开始大规模兴起,“拿起阶级的警觉与铁锤,去洗刷贪污浪费消极怠工者,去肃清阶级异己分子反革命”[5]335成为这场群众运动的主旋律。

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监察体系

中国共产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探索出了一套渐趋完备的监察体系,从加强党内监督、政府监督和群众监督三方面入手,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反腐败监督系统。

(一)党内监察系统

193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省县监察委员会。”其主要工作职责为:“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6]342此外,该“决议”还对党的各级监察机构的内部构成、职责权限及对党员的处理程序和党员不服上诉的程序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正是在这个“决议”的指导下,到1934年初,苏区中央及省县党的各级监察机构相继建立并开展工作。

(二)政府机关监察系统

政府机关监察系统是指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地方各级检察部、控告局和检举委员会。

1.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该部1933年底更名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是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其职责是对中央政府机关、国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

2.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临时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在省县区三级苏维埃政府中分设工农检察部,作为各级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实行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监察本级苏维埃政府机关执行上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对各该级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有权向各该级政府提出撤换或处罚的建议,或报告法院予以法律制裁。

3.地方各级控告局。在各级工农监察部或科之下设立相应的控告局,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和调查人们群众对政府机关或经济机关的控告,在调查完毕后,控告局须将书面材料汇集报告给工农监察部,由工农监察部决定执行处分。为方便群众举报,各级控告局应当在人民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置控告箱,也可指定不脱产的可靠工农分子代收各种工农控告,如不识字的还可到控告局进行口头控告,有电话的地方也可用电话进行控告[2]165。

4.地方各级检举委员会。省级检举委员会由省工农检察部、省职工会、省雇农工会、省少先队部、军区指挥部、军区政治部各1人及省苏维埃政府主席团指定1人,共7人组成。县、区两级检举委员会也依此例组成[7]。各级检举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检举、监察本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所属地方武装组织,会议讨论并上报所检举的异己分子及官僚腐化动摇消极分子的停职、撤惩等处理意见,但各级检举委员会不能直接参与处罚。

(三)群众监察系统

中央苏区工农群众监察系统主要包括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和群众法庭等,这些组织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依靠对象,这场反腐败运动所取得的卓越成绩大多与这类群众监督组织有着密切关系[8]。

1.反腐败突击队。突击队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和国家企业对党和政府的政纲政策执行情况、工作计划情况、参战程度情况、勤政廉政情况等。突击队在工作时,可以“公开的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合作社,以揭破该机关或企业等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败现象”;也可以“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的迟速,以测验该机关的工作状况”[2]166,但其工作须经工农检察部的许可和指示,所突击的范围仅限于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方面,并不得妨碍该机关工作的进行。突击队以其快捷高效著称,在他们的配合协助下,司法机关先后查获了一批重大案件,其中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对官僚腐败分子谢开松的查处[9]127。

2.反腐轻骑队。轻骑队是苏区团组织直接领导的青年群众监察组织,实行团组织和工农检察部的双重领导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苏维埃各机关、企业及合作社组织内的贪污腐败现象;经工农检察部批准或委托后,可以对这些机关单位的工作或账目进行检查和清查,但其职权仅限于检举和控告,处罚权归苏维埃法庭。在反腐运动中,轻骑队充分发挥其青年团员立场坚定、思想纯洁的政治优势,查获了许多大案要案,如对反革命腐败分子左祥云一案的查处等[9]13。又如,1933年夏,中央工农检察部收到一封反映瑞金县苏维埃浪费严重的举报信后,即与苏区工会、少共中央取得联系,抽调力量组成轻骑队,在何叔衡部长的亲自领导下进行调查,最后将瑞金县苏维埃贪污浪费的事实检查出来[10]。

3.工农通信员。依据规定,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必须在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社会团体及街道村落中,设立工农通讯员,这种不脱产群众检察员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搜集材料以通讯的方式向专门机关报告。洛甫在《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一文中说:“这些工农通讯员把他们本乡本村本屋子本机关本企业中发生的事情告诉中央的、省的、县的、区的及乡的工农检察员,工农检察员就能迅速地处理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使每一事件得到正确解决。”当时,中央工农检察部在各地安排了130多名通讯员,他们在检举运动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大多数的贪污案件,是由于通讯员的通讯而检举的”[11]。

4.群众法庭。也称同志审判会,是群众监察系统的一种特殊形式,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是公开审理不涉及觸犯苏维埃刑事法的腐败案件。通过公审,审判会有权开除工作人员、登报揭露官僚腐败罪状等[2]163。如对中央政府总务厅许文亮、刘开的公审[12],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出纳员袁雨山、刘道彬贪污腐化问题的公审等[9]121,对教育和发动群众肃清贪污腐败分子、巩固红色政权都有着极其积极的作用,在此后的反腐败斗争中被苏维埃司法机关所广泛采用。

上述各种监察机构的设置与运作,虽各有所属各有所专,但并非完全独立,各自为战,尤其是苏区工农群众的监察组织,往往是在上一级工农监察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通过轻骑队、突击队等的统一协作,对政府机关、企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调查。从办案信息源看,很多案件多由控告局或工农通信员提供,经过各级各类监察组织的调查取证和初步审查,再经司法机关进行依法惩处。这种相互配合紧密合作的运行机制对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加强反腐警示教育、增强反腐震慑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成效

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大致可分三个阶段:1932年2—12月为发动阶段,为适应革命形势的需要,中央政府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反腐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苏区反腐败斗争的序幕自此拉开。1933年1月—12月为深化阶段,中央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群众检举运动,健全完善了各项法规制度,加强了对腐败现象的监督和惩治。1934年1月—9月为高潮阶段,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制颁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为标志,掀起了反腐败斗争的新高潮,使得一批腐败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党和中央苏区各级监察机关在这场反腐运动中,充分发动广大工农群众参与监督检查,大力营造舆论氛围,严格依据苏维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多措并举的凌厉攻势下,惩办了一批影响极为恶劣的贪污腐化及官僚主义分子。其中最典型的是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达仁等人皆因贪污腐化而被判刑处决。1934年初,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依据群众举报,对中央印刷厂、造币厂和军委印刷所三个厂的会计科长的贪污腐化行为进行调查,并通过发动群众、组织轻骑队、突击队等形式,最后查实杨其兹、凌全香、路克勤的贪污罪行,经过群众公审会议决,对三犯进行法律制裁[13]。

根据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数据,在1934年2月-3月的检举运动中,仅在中央一级,“所检举的机关有中央总务厅、招待所,财政、劳动、土地三部,粮食调济局、贸易总局。国家企业有中央印刷厂、造币厂、军委印刷所、中央合作总社、邮政局、钨矿公司、苏大工程处。群众团体有工农剧社、互济总会及斗争委员会等。被检举的份子,计会计科长与科员10个,管理科科长及科员8个,总务处长3个,司务长4个,采办科长及科员8个,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1人,局长3人,所长1个,厂长2人。共查出贪污款项大洋2053.66元,棉花270斤,金戒指4个”,这些被检举出来的腐败分子有经过群众提议,先后被“送法庭制裁的29人,开除工作的3人,包庇贪污与官僚主义者送法庭的1人”,有经总务厅长建议,“撤职改调工作的7人,严重警告的2人,警告的4人”[11]。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所检举查处的案件就更多了。正是经过这一轮的大浪淘沙后,中央苏区的革命队伍得到了进一步纯洁,机关工作作风得到了进一步肃整,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四、结语

中央蘇区开展的这场反腐败斗争势如疾风暴雨,具有强大的震慑力,达到了振聋发聩的效果。这场斗争打击了苏区内的贪污浪费犯罪活动,清除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内的一批腐化分子,纯洁了苏区干部队伍,廉洁奉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在苏区党员干部中初步形成。在当时的苏区流传着这样一首歌谣:“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饭包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走山路访贫农”[5]148,这是苏区广大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的真实写照,从而赢得了苏区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由于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反围剿斗争,形势的发展急需大批革命干部,因此,在反腐败运动中,不能不考虑阶级成分问题,不能搞阶级矛盾扩大化。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加上缺乏经验,斗争势必会出现了一些不当的做法,一些地方一度出现了“没有充分的证据,未经侦查的工作,就进行捉人,审问的时候,偏用肉刑,苦打成招的事,时常发现。处置犯人的时候,不分阶级成分,不分首要与附和”[2]656等过激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将消极怠工者混为AB团而加以惩处的。这些现象对革命的发展极为不利。

任何权力都有可能产生腐败问题,都面临着反腐倡廉的重任。反腐败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制度先行”,尤其需要充分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作风,走群众路线。中央苏区的这场反腐败运动是依靠群众监督进行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党一以贯之的重要法宝,对今天的国家治理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只有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群众监督,才能将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持久。

参考文献:

[1]张昭国.中央苏区廉洁政府建设:成就、维度与启示[J].文化软实力,2017(2):46-50.

[2]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3]项英.反对浪费严惩贪污[N].红色中华,1932-3-2.

[4]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N].红色中华,1934-1-4.

[5]谢济堂.中央苏区革命歌谣选集[M].厦门:鹭江出版社,1990.

[6]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9)[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7]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训令[N].红色中华,1932-12-19.

[8]孙伟.中央苏区时期反腐败斗争中的群众监督[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0(6):33-38.

[9]赵昆坡,俞建平.中国革命根据地案例选[Z].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

[10]轻骑队通讯[N].红色中华,1933-12-26.

[11]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N].红色中华,1934-3-27.

[12]两个“宝贝”的公审[N].红色中华,1933-5-2.

[13]三个会计科长[N].红色中华,19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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