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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老中医”开药致患者脑梗死

2018-08-20

新农村 2018年13期

药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没有行医资质的“老中医”坐诊,导致患者中药中毒,并引发忧郁症。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终审判决,裁定药房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

无证“老中医”开药患者中毒

2015年3月下旬,38岁的张女士出现头晕、头痛,到重庆云阳县某公司经营的大药房买药。65岁的坐诊“老中医”任某为其开了两副中药。数日后,张女士再次找任某开药,并按其医嘱服药。

同年4月3日下午,张女士服药后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被紧急送往云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医生诊断为急性中药中毒。随后一年多,张女士先后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主要诊断为: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腔隙性脑梗死。期间,张女士共花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83934.31元。

2015年4月28日,云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该药房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认定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罚款3000元。

2015年12月,张女士将药房和任某告到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37599元。

医师为职务行为,药房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该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应开展诊疗活动,且其所聘请的坐诊医生任某无医师资格而对外开具处方,两被告均有过错。由于任某是该药房聘请的坐诊医生,其所对外诊疗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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