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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疫苗,受贿即签批当严惩
——重读北京一中院对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判决书

2018-08-14龙门浩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0期
关键词:药品

龙门浩

>>郑筱萸 中国新闻图片网 供图

案情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郑筱萸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没有“亲手杀人”的部级“杀人犯”

十年前,62岁的原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郑筱萸在被执行死刑前留下的《悔恨的遗书》中感叹道:“说句心里话,我即使是天天做梦,也梦不到我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

应当说,郑筱萸的“出乎意料”并非空穴来风!一如他在《遗书》中不厌其烦地列举新中国成立以来类似的“经典判例”那样,以此证明他是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获死刑的部级高官第一人:

——上个世纪80年代,“渤海2号油轮”失事,当时国务院的一位副总理给的是“记大过”的处分;上个世纪90年代大兴安岭着火,林业局长的“处分”是辞职;近期的松花江水质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的局长也是“辞职”了事;重庆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死了200多人,中石油的老总也就是个“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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