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错案纠正后如何进行“后续追责”?
2018-08-14王红梅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0期
王红梅

>>安徽“五周杀人案”21年后平反,当事人手捧判决书痛哭。视觉中国 供图
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涡阳县“五周杀人案”再审宣判,宣告五原审被告人无罪。
安徽省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1996年8月25日晚,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共同到周继鼎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并致周素华死亡,周继鼎、刘素英、周春华重伤,周保华轻伤,这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
无罪判决中,安徽省高院列出四大理由:一是没有证明五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二是五人的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相互矛盾,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三是证人证言多次反复;四是被害人周春华的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冤错案的发生
22年前的1996年8月,涡阳县某村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周继坤等五名周姓被告人(简称“五周”)被认定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再审开庭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多名控方证人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有证人说,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而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凶器”菜刀,法庭认为系在案发后许久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不能认定为凶器。
1999年3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五人被判故意杀人罪,周继坤、周家华判处死刑,周在春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化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经过两次上诉、一次发回重审后,“五周”中两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两人获15年有期徒刑。
据当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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