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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与犯罪边界在哪里?

2018-08-14苑亮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0期

苑亮

本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原则,大部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作出一些应对措施,以直接抵债或者促其还债。公众往往出于同样朴素的自然正义观,对于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加以认可或者同情。实务界中,法官多采用狭义私力救济观点,以情形急迫、手段必要等作为限制条件,其余一概否定,律师则常常强调权利人救济自己受损权利,具有正当目的,同时主张法无禁止即自由。

我国制定法中并无提及私力救济,国家对于私力救济的态度,仅仅散见于一些规范文件、司法判决中。因此,因权利受损起而行私力救济,常常因为手段不妥当,严重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而触犯刑律。实践中,私力救济常常涉嫌的罪名包括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与抢劫罪等。

因债权纠纷而行私力救济不同于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债权私力救济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的规定处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指出,即使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也同样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

刑法这一规定宜从两方面理解:其一,债权人虽有索取钱财的情形,但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按照绑架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处罚。其二,即使为索取债务,出于紧急情形,譬如债务人将要隐匿逃债,也不能对债务人的人身进行扣押、拘禁,否则,仍构成非法拘禁,而不会因实施私力救济,做脱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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