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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预约合同的纠纷

2018-08-13

风流一代·TOP青商 2018年2期

案例回放:

2009年7月6日,苏州某新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与苏州某厨房电器公司(下称“厨电公司”)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厨电公司承租材料公司的1号厂房及门房计2619平方米,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后因厨电公司原承租面积已满足不了其生产经营需要,双方于2010年2月4日协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材料公司在上述1号厂房的南面投资建设新厂房,暂定为2号厂房及3号厂房,2号厂房及3号厂房先后竣工后,厨电公司承诺即刻使用。同时,约定厨电公司承租的2号厂房及3号厂房的月租金不低于人民币9.5元/平方米,按实际竣工验收面积核算,先付租金后使用厂房。如材料公司不能交付本协议内之厂房,向厨电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如厨电公司迟延接收厂房超过6个月的,材料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厨电公司须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2号和3号厂房竣工后,如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已有约定以外,其他条款按2009年7月6日签订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执行。

2号厂房建成后,材料公司要求与厨电公司协商租赁价格时,厨电公司却一直回避。材料公司不得已在2010年9月8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告知材料公司的租赁条件,希望其能够积极回应。在发函后,材料公司又与两位律师亲赴厨电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当时各方确认,由厨电公司于次日向材料公司提供租金价格的提议,再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但厨电公司并没有按照承诺提供租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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