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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限额扣除类公益性捐赠纳税申报解析

2018-08-13朱红英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8年15期

朱红英(副教授)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2017年新修订,下同)和《慈善法》[3]相关规定,对《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以下简称“调整明细表”)进行了重新设计,按照“非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本文称之为“限额扣除类公益性捐赠”)三类设置填报项目,全面反映捐赠支出、纳税调整以及递延结转情况。调整明细表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限额扣除类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超限额部分设计了相应行次、列次,以反映其3年递延期的扣除过程。但是,对于本年度捐赠额与以前年度递延抵扣捐赠额在税前扣除时的顺序,调整明细表并未准确反映,存在“先发生的先抵扣”和“当年发生的先抵扣,有余额时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扣除以前年度递延抵扣捐赠余额”两种处理方式;此外,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对相关列次的勾稽关系亦未予以明确。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阐述,以期为纳税人公益性捐赠业务纳税申报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政策

1.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在三个连续年度递延扣除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个年度计算税前扣除。”可见,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按扣除限额在捐赠当年税前扣除外(以当年利润总额的12%为限),对超限额部分,还可结转后续三个纳税年度内按规定税前扣除,即限额扣除类公益性捐赠支出,其税前扣除实际涵盖四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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