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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理论与实务

2018-08-13李朝芳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

李朝芳(副教授)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和竞争性三个特性,应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要“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产权性质导致了其股权激励的复杂性,不同特性国企的高管激励存在差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其分类治理的实质性进展,必然促进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改进和完善。

一、国有企业产权性质及高管激励难题

(一)企业本质及管理契约

现代代理理论相关文献将企业定义为生产要素间的一组契约,这组契约覆盖两个过程:一是组合投入以创造产出;二是将产出收益在收入之间分割。由此将企业家的管理和所有者的风险承担相分离[1][2],产生了现代大型公司中决策经营与决策控制相分离的决策体制。代理理论认为,由于股东不能拥有和观察到总经理活动和投资机会的完全信息,因此完美契约是不存在的,而制定补偿政策将激励管理人员选择和实施可以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从而解决决策经营和剩余风险承担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补偿机制有多种,其中与长期业绩挂钩的高管股权激励自诞生以来就备受关注。

(二)国有企业产权性质及高管股权激励问题

民营企业产权性质与国有企业存在差异,国有企业高管股权激励具有显著不同于民营企业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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