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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考核力度、分类管理与国企社会责任履行

2018-08-13独正元吴秋生博士生导师

财会月刊 2018年15期
关键词:考核企业

独正元,吴秋生(博士生导师)

一、引言

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建设美丽中国;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在加大精准脱贫力度、推进污染防治过程中明确各方责任。为此,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国企作为国有经济的骨干和支柱,这种特定的地位决定了其需要更多地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但在现实中,由于国企社会责任履行与企业绩效的短期不一致性而引起了代理问题[1],即追求企业绩效而忽视社会责任履行,从而无法实现其多重目标[2]。

根据代理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管理层进行激励可以缓解代理问题[3],而国资委于2010年推行的EVA考核既是一种国企经营业绩的评价机制,也是一种薪酬晋升的激励机制,通过选任晋升、薪酬奖惩等途径实现对国企负责人的激励。那么,作为激励机制的EVA考核能否通过缓解代理问题来推动国企实现其社会目标,即EVA考核力度对国企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如何?进一步地,2015年12月,国资委、财政部和发改委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规定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为适应国企分类管理要求,2016年12月,国资委发布最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令第33号),将国企细分为竞争性国企、功能性国企和公益性国企,实施以EVA考核为核心的分类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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