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2018-08-11杨璐源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7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
摘 要: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股东派生诉讼在法律上没有对立法目的进行明确,过度重视实体建设而忽略了程序建设,原告股东范围、被告范围、诉讼管辖权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针对性解决策略,希望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诉讼管辖;对策建议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从股东的持股的时间和份额(限于股份公司),本人认为对原告股东的资格只宜从形式要件上即只对持股时间进行限制为宜,而不能对原告股东持股比例做出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权力机关,监事会是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由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股东行使诉权的前置审查机构,然而由于股东(大)会系非常设机构,由其对每一诉讼均进行会议审查 ,实际上几无可能。此外,我国的绝大多数公司监事会都为管理层所控制,无法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实不能指望其会对原告股东的公正性做出公允评判。鉴于此,本人认为只赋予监事形式上的审查权,审查内容包括原告股东持股的时间,以及审查在有害于公司的决议做出时原告股东的态度。一般而言,在董事会控制股东大会做出有害于公司的决议时,表示赞成或默许的股东存在着与董事共谋的危险,即使其事后起诉,也大多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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